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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15: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年金視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三字第1000620119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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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金視獎獎勵要點

一、 獎勵宗旨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電視業者)製作優良地方性節目、提昇客戶服務品質及推廣民眾近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專用頻道(以下簡稱公用頻道),以發揮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項目
(一) 節目類
1、 最佳地方新聞節目獎
2、 最佳專題報導節目獎
3、 最佳公共論壇節目獎
4、 最佳多元關懷節目獎
5、 最佳綜合資訊節目獎
6、 最佳地方文史節目獎
7、 最佳社區互動節目獎
(二) 個人技術類
1、 最佳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
2、 最佳專題報導節目採訪獎
(三) 社區服務獎
(四) 公用頻道經營獎
(五) 創新營運類
1、 技術創新獎
2、 服務創新獎
(六) 個人特殊貢獻獎
(七) 年度最佳系統獎
三、 獎勵對象
(一) 前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各獎項:
1、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2、 經主管機關登記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二) 前點第(二)款及第(六)款獎項: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從業人員。
2、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從業人員。
(三) 前點第(四)款獎項:
1、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2、 受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委託辦理公用頻道規劃、經營之非營利組織。
(四) 前點第(七)款獎項: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四、 節目類各獎項之獎勵對象除應具備前點資格外,並應為該節目之著作人(享有該節目完整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五、 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 節目類、個人技術類各獎項之入圍名額及入圍者,由評審小組決定,入圍者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評審小組再由每一獎項之入圍者中,決定最佳者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 社區服務獎入圍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另依評審成績取前三名,第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第二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第三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八萬元。
(三) 公用頻道經營獎入圍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另依評審成績取前三名,第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第二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第三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八萬元。
(四) 創新營運類各獎項之得獎名額及得獎者,由評審小組決定,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五) 個人特殊貢獻獎之得獎名額及得獎者,由評審小組決定,各頒給獎座一座。
(六) 年度最佳系統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 各獎項之評審工作,由本局自行或委託具公信力之相關民間團體或協會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負責評審事宜。
         前項受託評審事宜之民間團體或協會遴聘評審委員前,應先徵詢本局同意後,始得遴聘。
         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小組另訂之。
七、 對於入圍節目或入圍者之資格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八、 入圍及得獎節目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政府法令,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獎勵,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獎座及獎金。入圍及得獎節目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政府法令,概由其自行負責,與本局無涉。
九、 得獎者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得自費向本局申請複製金視獎獎座。
十、 為增加金視獎得獎節目之資訊交流與宣傳效益,節目類得獎者應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將得獎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720 × 480以上畫素之影片檔案,連同節目大綱,匯入「國家影視產業資訊平台」(http://TAVIS.TW)及本局委託廠商建置之永久專屬網站。
十一、 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十二、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