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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15: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年度鼓勵產學辦理電視專業人才培訓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00620752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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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度鼓勵產學辦理電視專業人才培訓補助要點
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業者與大學校院辦理電視人才培訓活動及研習課程,促成多元創意發想並提升電視產業人員素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類別
(一) 業界辦理培訓課程:
1、 電視劇本創作及編劇人才類。
2、 演藝人員培訓類。
3、 幕後專業人員類。
(二) 大學校院學分班:
1、 電視劇本創作及編劇人才類。
2、 演藝人員培訓類。
3、 幕後專業人員類。
            前項第(一)款第3目及前款第3目所稱幕後專業人員,係指從事節目企劃、導演、攝影、燈光、戲劇音樂、音效、美術及其他後製工作者。
三、 申請者資格
(一) 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境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相關公(工)協會。但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不得申請。
(二) 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補助者,應為國內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四、 補助金上限
(一) 業界辦理培訓課程:
1、 補助金每案以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為上限。
2、 每案補助金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
(二) 大學校院學分班:
1、 補助金每案以一百萬元為上限。
2、 每案補助金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
五、申請案應備之條件
(一) 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 同一申請者以二件為限,申請者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提出二件以上申請案。
2、 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辦理完畢。
3、 每一申請案之課程總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4、 培訓學員屬申請者在職員工者,其人數不得逾培訓學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5、 應提出媒體宣傳計畫(包括但不限於電視、網路及平面媒體之宣傳規劃)及對培訓學員之人才進用規劃。
6、 應要求每一學員結業時繳交二千字以上參訓心得(附成果或作品說明)一份;其獲補助類別屬電視劇本創作及編劇人才類者,並應要求每一學員結業時繳交四十五分鐘以上劇本、劇情大綱(含人物介紹)及創作理念說明各一份,且繳附下列書面同意文件:
(1) 各該學員就其所繳交之劇本,自其自行指定之日期(不得逾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為非營利目的之重製、散布、改作及公開傳輸之同意書。
(2) 各該學員就其所繳交之劇情大綱(含人物介紹),自本局撥付補助金之日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為非營利目的之重製、散布、改作及公開傳輸之同意書。
7、 未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亦未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或合辦。
(二) 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 同一申請者以二件為限,申請者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提出二件以上申請案。
2、 於一百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辦理完畢。
3、 開班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
4、 課程內容應包含電視產業實習活動或實務操作,且聘請之師資亦應包含電視產業現職從業人員。
5、 課後應辦理課程滿意度調查。
6、 應要求每一學員結業時繳交二千字以上參訓心得(附成果或作品說明)一份;其獲補助類別屬電視劇本創作及編劇人才類者,並應要求每一學員結業時繳交二十二分鐘以上劇本、劇情大綱(含人物介紹)及創作理念說明各一份,且繳附下列書面同意文件:
(1) 各該學員就其所繳交之劇本,自其自行指定之日期(不得逾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為非營利目的之重製、散布、改作及公開傳輸之同意書。
(2) 各該學員就其所繳交之劇情大綱(含人物介紹),自本局撥付補助金之日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為非營利目的之重製、散布、改作及公開傳輸之同意書。
7、 講師(座)鐘點費支給標準不得逾行政院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8、 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
9、 未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亦未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或合辦。
六、 申請者應備申請文件
(一) 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者,應檢附文件如下:
1、 申請表、企畫書(含電子檔)、初審自評表(含電子檔)及切結書各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 經費預估表(應列各項經費明細及總預算)。
3、 申請者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資格之證照影本一份。
4、 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 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補助者,應檢附文件如下:
1、 申請表、企畫書(含電子檔)、初審自評表(含電子檔)及切結書各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2、 經費預估表(應列各項經費明細及總預算)。
3、申請者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七、 申請期間與遞件方式
(一) 申請期間:自一百年五月三日起至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五時止。逾期申請者,均不予受理。
(二) 遞件方式:以親送或付郵遞送本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一科(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三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行政院新聞局鼓勵產學辦理電視專業人才培訓補助」。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廣播電視事業處收文章所蓋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應不受理。
(三)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不論獲補助否,概不退還。
八、 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進行審核,有未符第三點、第五點或經依第六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 審查小組評選作業
1、 審查小組組成:
(1) 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本局得依補助類別成立之。
(2)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 審查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2、 審查小組職責:
(1) 就前款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書面評選,必要時得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進行面談評選。
(2) 就獲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作成建議。
(3) 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 審查項目及權重:
(1) 企畫內容之完整性,百分之二十。
(2) 師資及課程規劃妥適性,百分之二十五。
(3) 企畫可行性及申請者執行能力,百分之二十五。
(4) 預期效益,百分之二十。
(5) 經費及資源配置合理性,百分之十。
4、 決議方式:應經全體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三) 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九、 撥款及核銷方式
(一) 獲補助者應於企畫書所載補助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獲通知補助前該課程已結束者,以接獲補助通知一個月內為準),且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 申請函。
2、 領據。
3、 依本局指定格式撰擬之成果報告書。
4、 學員參訓心得及作品光碟;其獲補助類別屬電視劇本創作及編劇人才類者,並應檢附學員劇本、劇本大綱(含人物介紹)及創作理念說明之作品光碟及符合第五點規定之授權同意書。
5、 經會計師簽證之納入本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收入部分應列明自籌款及本局補助金額,支出部分則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二)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者,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其未達本局核定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者,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按本局核定比率核算實際補助金額。
(三) 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核撥或雖依期限申請,但繳交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十、 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獲補助金資格或請款。
(二)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亦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企畫書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或合辦。
(三)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二次為限,其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不得逾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
(四) 本局認有瞭解補助案執行情況之必要時,得對獲補助之課程或學分班進行實地查核或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資訊,獲補助者應予配合。
(五) 獲補助者應擔保辦理補助案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六) 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之課程或學分班辦理當年度,協助本局所辦理之鼓勵新人電視創作相關獎勵活動宣傳。
(七) 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之課程或學分班之相關媒體宣傳及文宣中,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並應配合於本局辦理之經驗分享講習活動中提出成果簡報,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費用。
(八) 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者專屬網站設置專區公告課程或學分班之辦理訊息,且同意於本局入口網站以網路連結。
(九) 獲補助者不得將其獲選補助金資格轉讓。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之一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按獲補助金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三) 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二、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