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三字第1000521166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影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影事業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收費如下:
一、電影片製作業設立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二、電影片發行業設立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三、電影片工業設立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四、電影片製作業變更登記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五、電影片發行業變更登記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六、電影工業變更登記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第 3 條
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每張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 4 條
電影片檢查收費如下:
一、電影片檢查費,每三百公尺新臺幣五百五十元,不足三百公尺者,以
    三百公尺計。
二、影展電影片檢查費,每三十分鐘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三十分鐘者,以
    三十分鐘計。


第 5 條
電影片准演執照收費如下:
一、正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二、預告樣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三、紀錄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四、短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五、廣告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六、影展電影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第 6 條
本收費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