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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一年度國片製作輔導金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425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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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中華民國電影片製作業拍攝優良國產電影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得向本局申請國片製作輔導金(以下簡稱輔導金)。
每一電影片製作業以申請一部為限;其為合作拍攝者,應由參與合作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具名申請,並以申請二部為限。

三、電影片製作業申請時應檢具1.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一)2.製片企畫書一式十五份(如附件二)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前點製片企畫書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審之。前項評審委員,由本局酌發評審費或車馬費。

五、八十一年度輔導金總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共補助八部,其分配方式如下:

(一)電影片製作總成本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二千萬元者,補助五部,每部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電影片製作總成本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補助三部,每部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
本局對前項電影片製作總成本得聘請會計師、專業人員核實審查。審查結果與製作企畫書所載不同者,以本局審查結果為準。
獲選輔導金之製片企畫書應經評審委員全體出席,以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作成審查核可之決議;未作成審查核可決議者,應予從缺。其評審要點由本局另定之。

六、獲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與本局簽訂合約。輔導金按電影片拍攝進度分四期發給,每一期發給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合約由本局另定之。
電影片製作業有違反合約規定者,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訂約之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申請輔導金之製片企畫書及拍攝之電影片須符合左列規定:

(一)製片、編劇、導演及主要演員均應為中華民國國民並領有本局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二)製片企畫書應未曾參加輔導金之甄選。

(三)已申請輔導金之電影片倘欲先行開拍,應先向本局報備。其於申請日期前已開拍者,亦應於製片企畫書中載明。

(四)電影片應於八十年七月一日以後開拍,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攝製完成並取得准演執照。

(五)獲選輔導金之製片企畫書應自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開鏡,並不得轉讓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拍攝,惟可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合作拍攝,合作拍  攝之電影片製作業並應符合第二點之規定。

(六)完成之電影片應與原製片企畫書之主題精神相符(影片之主線意念)。
製片企畫書內容有變更者,應報經評審委員同意,方得變更,但仍應 於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攝製完成並取得准演執照。

(七)評審委員對獲選輔導金之製片企畫書所載電影片之製作過程有監督之權。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獲選受領輔導金者,取消其受領資格。

八、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於領取第四期輔導金時,應免收著作權使用費各贈送一個全新拷貝予電影資料館及我國駐外新聞中心典藏、映演或作其他運用。贈送我國駐外新聞中心之拷貝數目,以一所文化中心一個拷貝為原則。
前項贈送電影資料館之拷貝,其製作費由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支付,贈送我國駐外新聞中心之拷貝,其製作費由本局支付。

九、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各該電影片在本國自由地區市場發行完畢三個月內,檢具發行報表,將每部電影片之發行收入報經本局聘請之會計師、專業人員審定,如有盈餘,應將盈餘中之百分之二十送交本局繳還國庫,但繳還之金額以原補助金額為限;其發行所得之計算範圍,以本國自由地區市場為原則。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再向本局申請輔導金。

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領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輔導金:

(一)違反第七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違反前點第一項規定者。

(三)獲得輔導金之製片企畫書或拍攝之電影片,涉及侵權行為而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者。

(四)自領取輔導金之日起,因法律或其他糾紛,逾一年仍未發行者。

(五)申請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或其關係人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六)違反電影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查證屬實,並經本局依法撤銷准演執照者。

十一、申請日期自八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或由本局提評審委員會決定。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