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度數位網站服務模式推廣流行音樂補助要點
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運用數位網站、服務模式推動流行音樂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及其企畫書應具備之條件:
(一)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從事資訊軟體服務業、資訊處理服務業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法人或行號。
(二) 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紀錄。
(三) 申請者最近五年內未有違反政府機關補助契約或補助規定之情形。
(四)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企畫書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五) 申請補助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應以快速傳遞、散布有商業價值之流行音樂、歌曲為目標。
三、 獲補助者名額及補助金額度:
(一) 同一申請者以獲補助一申請案為限。
(二) 獲補助者以八名為限,得從缺。
(三) 獲補助者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載經費預估明細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不逾獲補助者實際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四、 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文件、資料一式十五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其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十五份,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 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 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申請者及申請補助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符合第二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四) 申請補助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指新數位網站、服務模式之建置、開發及現有網站、服務模式功能增修)企畫書,其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 申請者及執行工作團隊簡介:
(1) 申請者(法人或行號)簡介(應含法人或行號組織結構、近三年推動流行音樂數位網站實績案例及得獎、獲補助紀錄相關案例)。
(2) 工作團隊簡介(含姓名、年齡、國籍、學歷、經歷)。
2、 申請補助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推廣流行音樂機制、策略、方法詳細介紹(數位網站或服務模式應符合第二點第(五)款規定,以快速傳遞、散布有商業價值之流行音樂、歌曲為目標)。
3、 建置、開發(含功能增修)數位網站、服務模式之期程、進度及營運起始日。
4、 建置、開發申請補助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之資金來源說明:
(1) 申請補助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屬申請者自己辦理者,應提出申請者資金來源規劃。
(2) 申請補助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屬共同辦理者:
A、 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共同辦理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
B、 應檢附共同辦理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共同辦理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5、 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建置、開發(含功能增修)數位網站、服務模式之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應列明支出項目及金額)。
6、 預期成果、效益及預估營收之規劃:能快速傳遞、散布有商業價值之流行音樂、歌曲之說明(例如:到訪人數、網站流量、會員人數、會員/訪客駐留度、點擊數等資料)。
(五)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五、 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 申請方式:
1、 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出版處第三科(以郵局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2、 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申請期間之終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3、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一百年度數位網站、服務模式推廣流行音樂計畫補助」。
(三)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 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之網站、服務模式及其企畫書應具備之條件、申請補助案應備文件、資料、應記載之內容及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第四點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四) 評審小組評審項目及權重如下,且評審小組必要時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
1、 申請補助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推廣流行音樂機制、策略、方法之整體性及創新性40%。
2、 申請補助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能有效達成快速傳遞、散布有商業價值之流行音樂、歌曲目標之可行性25%。
3、 經費預估明細表配置之合理性25%。
4、 申請者及執行工作團隊之履約能力10%。
(五) 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做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六) 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內容變更、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申請補助金撥款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七)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核定後始得依變更後內容執行。
七、 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八、 申請補助金撥款審查及結算標準
(一) 補助金撥款方式:補助金分二階段撥付。
1、 第一階段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十):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載執行期程,完成數位網站、服務模式建置、開發(含功能增修)所有工作,並於一百年十二月十日前,檢送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本階段補助金撥款審查。
(1) 第一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一份。
(2) 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一份。
(3) 完成建置、開發(含功能增修)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達到快速傳遞、散布有商業價值之流行音樂、歌曲目標之機制、策略、方法及佐證資料十份。
(4)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2、 第二階段補助金(實際金額由本局依第(三)款規定結算標準核算實際補助金額後支給):獲補助者應自領取第一期補助金翌日起連續營運八個月後之三個月內,檢送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本階段補助金撥款審查。
(1) 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一份。
(2) 本局抬頭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一份。
(3) 自領取第一期補助金翌日起連續營業獲補助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八個月之證明十份。
(4) 申請補助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達成快速傳遞、散布具有商業價值之流行音樂、歌曲目標之說明及佐證資料(如到訪人數、網站流量、會員人數、會員/訪客駐留度、點擊數及其他,足以快速傳遞、散布有商業價值之流行音樂、歌曲之效益分析與執行說明及佐證資料)一份。
(5) 企畫書經費支出明細表(應列明獲補助者及其共同辦理執行者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6) 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份;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並應經會計師簽證)。
(7) 營運期間之營收表。
(二) 評審小組審查第(一)款第1目、第2目補助金撥款申請案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載內容,且獲補助者亦已履行第九點第(五)款之負擔者,應作成補助金撥款建議。
(三) 補助金結算標準: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列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亦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由本局按原核定補助金額上限扣減本局已核撥第一期補助金及第十點第(二)款應減少之補助金後核撥第二階段補助金;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未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或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未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本局應分別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乘以原核定補助比率及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以核算後較低者扣減本局已核撥之第一期補助金及第十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第二期補助金。
(四) 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款各目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撥款審查,或雖依期限申請,其繳交之文件、資料、內容不完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完全或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不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載內容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額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 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 應擔保獲補助之流行音樂數位網站、服務模式企畫書之內容、獲補助開發、建置(含功能增修)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及其推廣流行音樂之行為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三) 應擔保獲補助之流行音樂數位網站、服務模式企畫書或類似企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四) 應擔保獲補助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按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建置、開發(含功能增修)時程完成,並應於領取第一期補助金後翌日起連續營運至少八個月。
(五) 獲補助流行音樂數位網站、服務模式均應標示「本網站/本網站服務獲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或類似文意。
十、 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五)款規定者,本局應按原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減少補助。
(三) 獲補助者與本局簽約後,因故無法依契約及企畫書執行者,應以書面通知本局,本局應廢止其受領補助金資格並解除契約;其已領第一階段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數位網站、服務模式推廣流行音樂計畫補助或類似之補助。
十一、 本要點相關事項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二、 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因組織法變更,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附件一
一百年度數位網站服務模式推廣流行音樂補助申請表
附件二
一百年度數位網站服務模式推廣流行音樂補助案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即申請者)切結最近五年內未有違反政府機關補助契約或補助規定之情形;如有虛偽不實,
願接受貴局依「一百年度數位網站服務模式推廣流行音樂補助要點」第十點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處置,
立切結書人絕無異議。
此致
行政院新聞局
立切結書人: (法人/行號章)
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一百年度數位網站服務模式推廣流行音樂補助案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即申請者)切結未有以本申請案企畫書或類似企畫書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
之財團法人補(捐)助或 貴局其他補(捐)助,如有虛偽不實,願接受貴局依「一百年度數位網站服務
模式推廣流行音樂補助要點」第十點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處置,立切結書人絕無異議。
此致
行政院新聞局
立切結書人: (法人/行號章)
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