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一) 鼓勵所有熱愛本土文化人士投入河洛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歌曲創作,為臺灣母語歌曲注入新活力。
(二) 發展相關文化創意產業,增進社會大眾對本土文化豐富性及多元性的認識。
二、 主辦單位: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 徵選組別:
(一) 河洛語組
(二) 客語組
(三) 原住民族語組
四、 參加資格:凡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及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報名參加前點各款語文組別,但每人報名參賽組別之作品不得逾三件(含共同創作)。同一歌詞不得跨組參賽,同一曲譜者,亦同。歌詞或曲譜分屬不同人創作者,應共同報名參賽。違反上開規定之一者,參賽作品均不予受理。
五、 作品型式:
(一) 參賽作品應具原創性。
(二) 參賽作品須同時包含歌詞與曲譜之創作,單以歌詞或曲譜參賽,將不列入評選。
(三) 參賽作品可以獨唱、重唱或合唱等型式(擇一)呈現,輔以樂器伴奏。
六、 各組獎項及獎金:
(一) 首獎: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貳獎: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參獎: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佳作: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前項各獎項名額,由評審委員會開會決定。
最佳作品表演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入選獎(入圍未得獎者之獎勵):獎金新臺幣二萬元、證書一紙。
(二) 得獎之音樂作品以一首為單位,如為共同創作者,應由共同得獎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
七、參賽期程:
(一)活動公告日期: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同年八月十四日止。
(二)收件日期: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九月十四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入圍者發布日期: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四) 決審演出及頒獎典禮日期、地點: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行公布。
八、評選方式: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開會決定。
九、徵選須知:
(一)本活動各組創作分初審、複審及決審等三階段評選,視各組參賽作品數目,由評審委員會決定進入決審演出名額。
(二)參賽者應將參賽作品製成Demo帶,以錄音帶方式錄製或以WAV檔案格式,儲存於光碟片(CD)中。參賽作品之歌詞及曲譜稿應列印於A4紙張,原住民族語組應附歌詞翻譯稿。
(三)參賽者於參選作品【含活動報名表(自然人適用附件一之一、法人適用附件一之二)、切結書(如附件二)、參賽作品光碟(或錄音帶)、歌詞稿(原住民族語組應另附歌詞翻譯稿)、曲譜稿】及參賽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乙份【如國民身分證、財團或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證明】寄出前應詳加檢查;本局收件後,發現有儲存不良、資料不齊或其他情事者,得通知參賽者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列入評選。
(四)參賽者將參選作品寄出時,應於信封上註明參加「九十五年臺灣原創音樂大獎( 組)徵選活動」,以掛號郵寄至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臺北市天津街二號B區二樓)。
(五) 參選作品恕不退件,參賽者應自留底稿。
(六) 各組入選者應親自參加決審演出,如無法親自參加決審演出,應另行覓妥他人代為參加決審演出,未參與現場決審演出,以零分計。決審以抽籤決定演出順序,若未在規定時間到達現場抽籤者,則由本局代為抽籤。
(七) 活動資料公布網站:
1、 行政院新聞局,網址:http://www.gio.gov.tw
2、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網址:http://www.hakka.gov.tw
3、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址:http://www.apc.gov.tw
十、注意事項:
(一) 參賽作品應為參賽者本人所創作,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於頒獎典禮日前已公開發行。
2、 曾為得獎之作品。
3、 為改作之作品(例如翻譯作品)。
4、 於頒獎典禮日前,其著作財產權已授權或讓與第三人。
5、 有抄襲、剽竊或有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並經法院判決確定。
(二)參賽作品如有違反前款各目規定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在報名後發現者,應取消參賽資格;頒獎後發現者,主辦單位除追回已頒授之獎金、獎盃及證書外,並得對得獎者求償主辦單位發行之得獎作品專輯修正、發行及銷毀之費用。
(三)入選者之參賽作品如涉及著作權糾紛,由參賽者自負法律責任。
(四)獲首獎、貳獎、參獎及佳作之得獎者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永久無償在非商業性用途下,將該得獎作品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電影院、集會場所及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
(五)獲首獎、貳獎、參獎及佳作之得獎者應配合參加主辦單位所舉辦之頒獎典禮及其他宣傳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得獎作品CD專輯錄製、演唱會及媒體專訪節目等)。
(六)本活動頒發之獎金將依所得稅法扣繳百分之十五。
十一、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十二、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