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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補助參與國際流行音樂活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新版三字第1000421276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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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優秀流行音樂團體及歌手赴海
    外參與國際流行音樂活動,開拓我國流行音樂市場,特訂定本補助要
    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經紀、聘僱流行音樂樂團及/或歌手之法人
      。
(二)非法人組織之流行音樂樂團: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領有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證。
(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流行音樂歌手。


三、補助名額及補助金上限
(一)第一梯次以補助五名至八名為限,候補二名;第二梯次以補助三名
      至八名為限,候補二名。
(二)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書經費總預算之百
      分之四十九,應符合附表規定,並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每一
      申請者以獲補助一次為限。


四、補助項目
    以出國機票、食宿、通關手續費及宣材製作費用為限。上開費用補助
    數額如附表。


五、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表十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企畫書十份(內容應包括赴國外參與國際音樂活動之背景簡介及該
      活動之重要性、主辦單位邀請證明文件、活動時間【第一梯次以在
      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後舉辦,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辦畢之國際
      音樂活動為限;第二梯次以在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後舉辦,並於同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辦畢之國際音樂活動為限】、活動舉辦地點、活
      動內容、申請者參與該次國際音樂活動人員介紹、預期效益、經費
      收支明細表等)。
(三)表演者演出經歷介紹(含曾公開演出之證明文件、DVD 或 VCD  錄
      影資料、得獎紀錄、預定演出內容、曲目及長度)十份。
(四)申請者為樂團者,應繳交團長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其有外籍人士者,應繳交居留證明及工作證明影本;申請者
      為歌手者,應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者為法人
      者,除依上開規定繳交表演者身分、工作證明文件外,並應繳交「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其為表演者經紀、
      聘僱之法律關係文件。
(五)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六)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六、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一)申請期間:
      1.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
        八年六月一日止。
      2.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交付方式:
      以親送或付郵遞送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收(臺北市中正
      區天津街二號),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補助參與國際流行音
      樂活動」。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
      逾期申請期限者,概不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審作業
(一)由本局遴聘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企畫書
      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
      或交通費。
(二)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三)申請企畫書是否應予補助、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例,應經全體評
      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始得作成建議。
(四)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原評審小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作成建議。
(五)審查標準:
      1.國際音樂活動之重要性 30%(註:活動舉辦地點在歐洲、北美、
        東北亞地區者另予加分)
      2.表演者之潛力 30%
      3.預估效益 20%
      4.經費配置 20%


八、獲補助者名單、候補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並
    公告之。


九、撥款與核銷方式:
(一)獲補助團體應於國際音樂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且於補助年度之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一份。
      2.領據。
      3.成果報告書。(以 A4 紙橫式撰寫,內容應包括參與該音樂活動
        之成果效益、建言及演出紀錄、節目單、照片、媒體報導及評論
        之影本【無報導或評論者,免附】
      4.納入本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
        局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格式如附件三)
        。
      5.申請補助項目之各項支出憑證影本(申請機票費用者,應檢附機
        票票根影本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二)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額,本局
      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其未達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額者
      ,本局實際補助金額,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按本局核定比
      率核算。


十、其他
(一)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履行本局核定之企
      畫書內容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局,並由本局依
      序通知候補者遞補。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
      之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一次為限。
(三)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
      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者。
      2.違反第(一)款規定,未依規定期限以書面通知,或違反第(二
        )款規定,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企畫書者。
      3.未於前點第(一)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核撥或雖依期限申請
        ,但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者。


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二、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
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