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除申請表及應繳交證件各一份外,其他文件一式十份)(一)申請書(格式詳附件)。
(二)企畫書十份,內容應包括:
1.活動企劃(應符合第四點之規定):執行團隊簡介、各場次舉辦之方式、時間、地點、節目名稱、內容、表演者簡介(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執行方案、預估效益分析及經費配置等。
2.行銷企劃(應以推薦金曲獎及補助活動為宣傳主軸,設計富創意、能吸引民眾參與之行銷方式,並應以音樂觀光行程之概念進行規劃):執行團隊簡介、音樂觀光行程時間、地點及內容規劃、依九十九年度金曲獎主視覺設計之文宣品初稿及其製作數量、運用規劃、行銷策略(含跨界合作方式)、執行方案、預估效益分析及經費配置等。
(三)應繳交證件:
1.申請者符合第二點各款規定之一之證明文件影本。
2.表演者之同意書及其符合第四點第(二)款之證明。
3.表演者有外籍人士時,應另附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或活動企劃、行銷企劃未依前項第(二)款各目內容規劃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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