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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曲獎報名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新版三字第1000421272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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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須知依行政院新聞局金曲獎獎勵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

 

二、報名收件日期:自中華民國9812159914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收件地點: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臺北市天津街2號B區2樓)。

 

四、報名規定:
(一)報名單位以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民間表演團體、公司或個人工作室為限。出版獎報名單位應與參賽單位一致,同一件作品不得由不同單位重複報名。(二)各獎項參賽作品應以於民國9811至同年1231日間,首次出版發行地為臺灣之鐳射唱片(CD)為限(依參賽作品登載時間為準)。但屬流行音樂作品類「最佳音樂錄影帶獎」及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之數位影音光碟或影音光碟型式。
(三)報名單位應依參賽作品之屬性,於「流行音樂演唱類」、「流行音樂演奏類」、「音樂錄影帶類」、「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及「技術類」五類報名表擇一填寫。(四)每張專輯使用 1張報名表,名稱請使用全名,於適當欄位勾選或填寫參賽獎項,並附參賽作品:流行類21張、傳統暨藝術類11張,請自行拆除塑膠封套。(五)報名最佳音樂錄影帶獎者,請填寫專屬報名表時加註導演姓名,並檢附各報名參賽專輯作品之順序,集中拷貝7DVDR(數位影音光碟),每張DVD以不超過12首為限,並請於片頭製作選單,以利點選。另為利於辨識,請以報名表所附之標貼固定於影碟外殼正中央,倘因標示不清或音樂錄影帶內容發生錯誤等情形時,由報名單位自行負責。
(六)報名傳統暨藝術音樂類各獎項,得以CDVCDDVD三種影音光碟中擇一種類型報名,惟不以影像為主要評審內容。
(七)報名最佳作詞人獎者,請於電腦報名系統自動產生之空白畫面繕打歌詞;報名客語及原住民語相關獎項者,應同時繕打中文譯本。
(八)報名各獎項之作品,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應共同列為參賽人;合唱團及演奏團體,應以指揮為代表,無指揮者,得指定一人為代表。
(九)入圍者及得獎者以報名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十)參賽作品及附件資料,不論得獎與否,概不退還。

 

五、獎項說明:
(一)流行音樂演唱類:
1.最佳年度歌曲獎:以全新創作之歌曲整體表現(包含詞、曲及演唱)為評分範圍。
2.最佳國語專輯獎:以演唱國語通俗流行歌曲為主,且該專輯應有曲數6首(含)以上或音樂總長度達30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本項語言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3.最佳臺語專輯獎:以演唱臺語通俗流行歌曲為主,且該專輯應有曲數6首(含)以上或音樂總長度達30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本項語言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4.最佳客語專輯獎:以演唱客語通俗流行歌曲為主,且該專輯應有曲數6首(含)以上或音樂總長度達30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本項語言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5.最佳原住民語專輯獎:以演唱原住民語通俗流行歌曲為主,且該專輯應有曲數6首(含)以上或音樂總長度達30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本項語言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6.最佳專輯製作人獎:以專輯製作人或足以代表該專輯之歌曲製作人為參賽原則,且該製作人必須製作該專輯曲數 6首(含)以上或音樂總長度達30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之作品。
7.最佳單曲製作人獎:專輯或單曲EP中,以全新創作之單曲製作人為參賽人,已報名最佳專輯製作人獎之曲目,不得報名本獎項。本項 EP指專輯作品曲數在5首(含)以下者。
8.最佳樂團獎:由樂團成員自行演奏樂器,並結合演唱方式,呈現整體效果之樂團。
9.最佳演唱組合獎:以人聲呈現重唱或合唱之團體。
10.最佳新人獎:參賽者應於民國9811前未曾出版發行個人專輯,其參賽作品應以民國98年間首次出版發行之個人專輯為限,參賽者得檢附個人簡歷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1份供參。
11.各獎項除演唱類「最佳年度歌曲獎」、「最佳作曲人獎」、「最佳作詞人獎」、「最佳編曲人獎」、「最佳單曲製作人獎」、「最佳音樂錄影帶獎」及演奏類「最佳作曲人獎」係以單曲為評鑑基礎外,其餘獎項皆以整張專輯為評分範圍。12.英語專輯可報名流行音樂演唱類中之「最佳年度歌曲獎」、「最佳作曲人獎」、「最佳作詞人獎」、「最佳編曲人獎」、「最佳專輯製作人獎」、「最佳單曲製作人獎」、「最佳樂團獎」、「最佳演唱組合獎」及「最佳新人獎」。13.在國內或國外已出版發行之歌曲,均不得報名創作獎項。但該曲係重新填詞,得報名最佳作詞人獎,其為重新編曲,亦得報名最佳編曲人獎。
(二)流行音樂演奏類:
1.最佳專輯獎:以演奏流行音樂為主,且該專輯應有曲數6首(含)以上或音樂總長度達30分鐘以上全新編曲演奏之作品。
2.最佳專輯製作人獎:以專輯製作人或足以代表該專輯之製作人為參賽原則,且該製作人必須製作該專輯曲數 6首(含)以上或音樂總長度達30分鐘以上全新編曲演奏之作品。
3.最佳作曲人獎:以單曲之作曲人為參賽對象。
(三)音樂錄影帶類:
最佳音樂錄影帶獎:以音樂及影像之結合,經拍攝手法錄製成音樂錄影帶(Musicvideo)、VCDDVD,以流行音樂演唱類及流行音樂演奏類為參賽對象。(四)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
1.最佳民族音樂專輯獎:我國民族音樂之器樂獨奏曲、合奏曲或歌曲,或根據傳統音樂創編之作品,如現代國樂、絲竹樂、吹打樂、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各民族之傳統音樂型態。
2.最佳戲曲曲藝專輯獎:以表演我國各地傳統戲曲為內容之作品,如:京劇、越劇、粵劇、川劇、梆子戲、歌仔戲、傳統布袋戲等;或以表現民間各地結合講詞與彈唱的曲藝作品,如:鼓曲、評書、竹板快書等說唱藝術。
3.最佳傳統歌樂專輯獎:指個人或團體以傳統詮釋方式來演唱傳統歌曲、例如原住民民歌、客家山歌、福佬民歌等演唱的作品。報名本獎項,不得報名最佳演唱獎及最佳演奏獎。
4.最佳古典音樂專輯獎:以音樂藝術表現為主要訴求,含器樂(合奏、重奏、獨奏)與聲樂(合唱、重唱、獨唱)等各類音樂專輯,其選輯、詮釋、錄音與文字說明等各方面表現傑出之古典音樂專輯作品。
5.最佳兒童音樂專輯獎:以兒童為欣賞群或教育對象,所編創、選輯之音樂專輯,富有創意、教育價值、音樂藝術品味,專輯中音樂之選輯、詮釋、錄音與文字說明等各方面表現傑出、精緻、符合兒童趣味之音樂專輯。如搭配朗誦敘述或講故事,音樂需為專輯之主體。
6.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以各種宗教所使用之禮儀音樂與非禮儀音樂之演唱或演奏作品。
7.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風格與表現方式介於藝術音樂、流行音樂、傳統音樂或現代音樂之間,融合科技音樂等不同音樂之素材與技法(東方/西方、傳統/現代、古典/流行等)進行創作或改編的音樂作品,能自成一格者。該專輯中音樂作品之創意、音樂選輯、詮釋、錄音與文字說明等各方面表現傑出之專輯。8.最佳作曲人獎:以音樂藝術表現為主要訴求、具原創性之完整作品,為第一次錄製成歌曲(樂曲),含器樂(為我國傳統樂器、西洋樂器等各種樂器所作之獨奏或合奏曲)、聲樂(獨唱、合唱或大型作品)等各類作品。報名本獎項時,除個別單曲外,如屬交響曲或以數首曲子連結成套的樂曲,應以整首交響曲或套曲報名,不以樂章或個別樂曲報名。
9.最佳作詞人獎:原創性、自創性為主;該作品雖曾公開發表,如為第一次錄製成歌曲(樂曲),得報名本獎項。反之,該作品已多次錄製專輯發行者,不得報名。
10.最佳編曲人獎:為原創性音樂藝術作品或本國傳統音樂(含民族音樂)注入新生命之編作,既能呈現原創音樂及傳統音樂之特質,又能賦予藝術性和時代性之作品。
11.最佳專輯製作人獎:所製作之音樂專輯,在音樂編創、選輯、詮釋、錄音與文字說明等各方面都表現傑出、精緻,特別是在音樂藝術的創新或保存、發展、推廣任一方面有特殊意義及貢獻者。
12.最佳傳統音樂詮釋獎:詮釋(含演奏、指揮)本國傳統音樂(含民族音樂),如臺灣南管、北管音樂、客家音樂、原住民音樂,以及各種戲曲曲藝(如說唱、歌仔戲、京劇等),表現傑出並具有特殊意義者,本獎項之參賽者,請以該專輯最具代表性之詮釋者為主,如為團體,請以指揮為代表,另報名本獎項後,不得再報名最佳演唱獎及最佳演奏獎。
13.最佳演唱獎:演唱本國當代藝術音樂創作(含現代國樂)或外國古典音樂作品,具國際水準或特殊表現者。另報名本獎項後,不得再報名最佳傳統歌樂專輯獎及最佳傳統音樂詮釋獎。
14.最佳演奏獎:演奏本國當代藝術音樂創作(含現代國樂)或外國古典音樂作品,具國際水準或特殊表現者。另報名本獎項後,不得再報名最佳傳統音樂詮釋獎及最佳傳統歌樂專輯獎。
(五)最佳專輯包裝獎:以該專輯為題材,利用視覺之元素,經由設計、印刷及裝訂之表現手法,製作專輯封面及內頁資料,呈現整體創意風格,獎勵最具代表性者。(六)評審團獎:獎勵本屆報名參賽作品中特殊且值得鼓勵之作品。由流行音樂作品類及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評審委員分別提名,經各類評審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決議通過,各遴選得獎者一名,或可從缺。
(七)特別貢獻獎:
1.獎勵從事有聲出版相關工作有特殊貢獻及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2.參賽者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為限。
前項參賽者不包括主(協)辦單位之工作人員及曾獲特別貢獻獎獎勵者。3.推薦者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為限。
4.推薦者應以書面說明推薦理由及參賽人簡歷(含現職、學經歷、重要作品或事蹟、曾獲榮譽等)並得提供參賽人代表作品或其他相關資料至少各 1 份作為評審之參考。

 

六、本年度出版獎各獎項得獎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整;個人獎各獎項及評審團獎得獎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整。得獎者如為二人以上,得自行決定獎金分配。得獎者若拒領獎座視同棄權,主辦單位應不核發獎金,得獎名單亦不再遞補。



七、為維護出版業者及從業人員之良好形象,報名單位應事先徵詢參賽者或其繼承人之意願,另應查明參賽作品之著作權歸屬後始可報名;如有身分不合規定、參賽作品資格不符或著作權歸屬尚有疑義者,請勿報名,以免造成糾紛,損及商譽。

 

八、各類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 (網址為http://www.gio.gov.tw)。為進行核對,請各報名單位以A4紙自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或推薦表)等資料,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印章,連同作品於報名截止期限前一併送交本局。

 

九、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請向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洽詢。
電話:(0233567803電子信箱: jjc@mail.gio.gov.tw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