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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0: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四年度獎勵優良數位出版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新版一字第1000421299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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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四年度獎勵優良數位出版品作業要點

一、為獎勵九十四年度優良數位出版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數位出版品,係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內容,以數位形式(含以電子化流通方式)呈現之出版品,包括由現有實體直接轉換或原生之數位出版品。

三、獎勵項目、名額及方式最佳數位出版獎

() 金牌獎一名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 銀牌獎二名各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

() 銅牌獎三名各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 佳作數名各頒給獎狀乙紙前項各款獎項,得從缺。

四、評分標準

() 內容(如實用性、豐富性、正確性等)

() 創新(技術、表現形式之創新)

() 設計(易操作、美感、互動性等)

() 原創

五、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七人至十五人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前點評分標準,負責優良數位出版品之評審工作。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車馬費。
評審委員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六、報名者資格及檢附資料、文件

() 以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出版事業為限,並應檢附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不得報名。

 () 參選之數位出版品十份。參選之數位出版品並應符合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間首次在國內以經由網路或實體通路等管道公開發行之條件。報名者應檢附參選之數位出版品符合上述條件              之證明文件。

七、報名期間及方式

報名者應填具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乙份,連同前點資料、文件於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一日止,以掛號郵寄或逕送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二科(臺北市100 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並應註明「報名參選九十四年度優良數位出版品」。郵寄以郵戳為憑;逕送者以行政院新聞局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者,概不予受理。參選作品須退還者,請事先註明,否則概不退件。

八、得獎作品有參選資格不符、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獎勵,並追繳原領得之獎金及獎座。

九、本局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得運用各種方式加強推廣得獎作品;推廣計畫另定之。
十、頒獎日期由本局另行公告。
十一、本作業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修正之。
十二、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