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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廣播電視小金鐘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00621500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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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廣播電視小金鐘獎獎勵要點

為獎勵製播優良兒童少年節目之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藉以提升從業人員水準,以發揮廣播電視媒體文化傳承及社會教育功能,特設立小金鐘獎。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行政院新聞局解釋之。

廣播部分

一、 獎勵對象:

無線廣播事業、經營廣播節目製作業或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供應事業)、前開各事業所屬從業人員及自行製作廣播節目之十八歲以下學生。

二、 獎勵項目:

 () 最佳兒少廣播電臺行銷獎 

 () 節目獎

最佳兒童節目獎

最佳少年節目獎

最佳兒少母語節目獎

 () 個人獎

最佳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最佳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最佳兒童節目企劃編劇獎

最佳少年節目企劃編劇獎

最佳兒少節目音效獎

 () 兒童少年廣播創作獎

最佳兒童廣播創作獎

最佳少年廣播創作獎

三、獎勵名額及方式:

() 入圍兒少廣播電臺行銷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最佳者另頒給小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 入圍各項節目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最佳者另頒給小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 入圍各項個人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入圍者,獎狀各一);每一獎項最佳者另頒給小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八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者,小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平分)。

() 入圍各項兒童少年廣播創作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入圍者,獎狀各一);最佳者另頒給小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者,小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平分)。

四、 評審事宜:

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之。

前項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定之。

五、 報名者須知:

 () 各獎項之報名日期、報名地址及報名書表,由行政院新聞局另行公布。

 () 報名者及參賽者資格:

1、 最佳兒少廣播電臺行銷獎,由無線廣播事業報名;節目獎、個人獎,由無線廣播事業、供應事業報名;兒童少年廣播創作獎由學校報名。

2、 報名個人獎及兒童少年廣播創作獎之參賽節目(作品)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劃編劇、音效或共同創作者,應共同參賽。

3、 同一參賽節目,分別由無線廣播事業及供應事業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調以一方名義報名。協調不成者,均不受理其報名。

4、 個人獎之參賽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或為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聘僱,並領有證明文件之外籍人士。

 () 參賽節目(作品)規定:

1、 節目獎:參賽節目應為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連續播送滿六週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之完整節目(有固定片頭):

 () 參賽最佳兒童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適合十二歲以下兒童收聽。

 () 參賽最佳少年節目獎之節目,應適合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收聽。

 () 參賽最佳兒少母語節目獎之節目,應以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呈現,並適合十八歲以下兒童少年收聽。

2、 個人獎:參賽節目應為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且符合下列規定之節目:

 () 參賽最佳兒童節目主持人獎、企劃編劇獎之節目,應適合十二歲以下兒童收聽。

 () 參賽最佳少年節目主持人獎、企劃編劇獎之節目應適合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收聽。

 () 參賽最佳兒少節目音效獎之節目,應適合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收聽。

3、 兒童少年廣播創作獎:參賽作品應為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製作,且符合下列規定:

 () 參賽最佳兒童廣播創作獎之作品應由十二歲以下兒童製作。

 () 參賽最佳少年廣播創作獎之作品應由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製作。

4、 同一名稱之節目只能報名一項節目獎項。

5、 以同一節目參賽個人獎及節目獎者,其參賽項目應屬同一。

6、 同一節目不得同時報名廣播電視小金鐘獎及廣播金鐘獎。

() 報名件數:

1、 最佳兒少廣播電臺行銷獎:每一報名者,以一件為限;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得以分臺名義報名。

2、 節目獎及個人獎:每一報名者報名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得以分臺名義報名,但每一獎項以報名一件為限。

3、 兒童少年廣播創作獎:每一報名者報名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 報名應檢附資料:

1、 最佳兒少廣播電臺行銷獎:

 () 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聞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 相關資料一式二份,應詳述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製播、行銷之兒少節目之規劃、製作、效果及活動宣傳等全套行銷資料及節目精華帶一式二份等。前開節目精華帶應以全新卡帶或CD錄製。

 () 廣播執照影本一份。

2、 節目獎:

 () 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聞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 參賽節目自選六集,每集二份,應以全新卡帶或CD錄製(得刪除廣告內容)。

 () 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個人獎:

 () 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聞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 參賽節目一式(得以剪輯精華帶呈現)二份,應以全新卡帶或CD錄製,且不計算廣告之節目總長度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

() 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4、 兒童少年廣播創作獎:

 () 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聞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 參賽作品一式二份,應以全新卡帶或CD錄製。

 () 其他應注意事項:

 () 每份報名表限報名參賽一項獎項,並應加蓋報名者及其負責人印信。

 () 報名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六、 對入圍之無線廣播事業、供應事業、節目、作品或個人之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七、 入圍及得獎之節目、作品,如有侵害他人權利、非自行製作或違反政府法令情事,經查證屬實者,行政院新聞局應取消入圍及得獎者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獎座及獎金。

電視部分

一、 獎勵對象:

電視事業(包括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經營電視節目製作業或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供應事業)、前開各事業所屬從業人員及自行製作短片之十八歲以下學生。

二、 獎勵項目:

 () 節目獎:

1、 最佳學齡前兒童節目獎

2、 最佳學齡兒童節目獎

3、 最佳少年節目獎

4、 最佳兒少母語節目獎

最佳兒少動畫節目獎

 () 個人獎:

1、 最佳演出人(含主持人及演員)獎

2、 最佳企劃編劇獎

3、 最佳導演(播)獎

4、 最佳原創音樂獎

5、 最佳藝術呈現(以參賽節目之後製、燈光、攝影及美工整體表現決定)獎

6、 最佳兒童少年演出(含主持人及演員)獎

 () 兒童少年短片創作獎:

 () 最佳兒童短片創作獎

 () 最佳少年短片創作獎

三、獎勵名額及方式:

() 入圍各項節目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最佳者另頒給小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 入圍各項個人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入圍者,獎狀各一);每一獎項最佳者另頒給小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八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者,小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平分)。

() 入圍各項兒童少年短片創作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入圍者,獎狀各一);最佳者另頒給小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者,小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平分)。

四、 評審事宜:

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之。

前項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定之。

五、 報名須知:

 () 各獎項之報名日期、報名地址及報名書表,由行政院新聞局另行公布。

 () 報名者及參賽者資格:

1、 節目獎、個人獎,由電視事業、供應事業報名;兒童少年短片創作獎由學校報名。

2、 報名個人獎及兒童少年短片創作獎之參賽節目(作品)如為二人以上共同演出、企劃編劇、導演(播)、音樂創作、藝術呈現或共同創作者,應共同參賽。

3、 同一參賽或個人節目,分別為供應事業及電視事業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調以一方名義報名。協調不成者,均不受理其報名。

4、 本國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及境外業者合作完成之節目,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重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主持人、旁白、導演、編劇、藝術總監、動畫繪製各不得少於各該職務人數三分之二。

5、 個人獎之參賽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或為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聘僱,並領有證明文件之外籍人士。

 () 報名件數:

1、 節目獎:每一報名者報名每一獎項以六件為限。

2、 個人獎:每一報名者報名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3、 兒童少年短片創作獎:每一報名者報名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 參賽節目(作品)規定:

1、 節目獎:參賽節目除最佳兒少動畫獎之節目應為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外;其餘各獎項之參賽節目應為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 參賽最佳學齡前兒童節目獎、最佳學齡兒童節目獎、最佳少年節目獎之節目、最佳兒少母語節目獎,應連續公開播送六週以上。

 () 參賽最佳學齡前兒童節目獎之節目,應適合二歲至六歲兒童收看。

 () 參賽最佳學齡兒童節目獎之節目,應適合七歲至十二歲兒童收看。

 () 參賽最佳少年節目獎之節目,應適合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收看。

 () 參賽最佳兒少母語節目獎之作品,應以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呈現,適合十八歲以下兒童少年收看。

 () 參賽最佳兒少動畫獎之節目,應適合十八歲以下兒童少年收看。

2、 個人獎:參賽節目除最佳兒少動畫獎之節目應為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外;其餘各獎項之參賽節目應於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者。

3、 兒童少年短片創作獎:參賽作品應為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自行拍攝製作,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作品:

() 參賽最佳兒童短片創作獎之作品,應由十二歲以下兒童製作。

() 參賽最佳少年短片創作獎之作品,應由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製作。

4、 同一節目不得同時報名電視金鐘獎及廣播電視小金鐘獎。

 () 報名應檢附資料:

1、 節目獎:

 () 最佳學齡前兒童節目獎、最佳學齡兒童節目獎、最佳少年節目獎、最佳兒少母語節目獎:

A、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聞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B、參賽節目六集,每集二份,應以DVDVCD錄製(得刪除廣告內容)。

註:報名時暫免附,俟主辦單位e-mail通知參賽節目之集次及繳交期限後,報名者再依通知內容繳交

C、 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 最佳兒少動畫節目獎:

A、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聞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B、參賽節目一集,並應以DVDVCD錄製(得刪除廣告內容)二份

C、 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2、 個人獎:

 () 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聞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 參賽節目一式(得以剪輯精華帶呈現)二份,應以DVDVCD錄製,參賽節目,且不計算廣告之節目總長度不得超過一小時。

 () 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3、 兒童少年短片創作獎:

 () 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聞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 參賽作品一式二份,應以DVDVCD錄製。

 () 其他應注意事項:

 () 每份報名表限報名參賽一項獎項,並應加蓋報名者及其負責人印信。

 () 報名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六、 對入圍節目、作品或個人之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七、 入圍及得獎之節目、作品,如有侵害他人權利、非自行製作或違反政府法令情事,且經查證屬實者,行政院新聞局應取消其入圍及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獎座及獎金。

八、 為促進小金鐘獎得獎節目之資訊交流與宣傳效益,節目獎各獎項入圍者請於入圍後一個月內,將入圍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低解析度之wmv影音串流檔,連同詮釋資料,上傳「國家影音產業資訊平台」(網址:http://tavis.tw)以利作品典藏與行銷。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