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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1: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600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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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創作電影劇本,以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海內外中國人所創作之電影劇本,均得應徵。

三、應徵之電影劇本其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九十分鐘,如取材他人作品而予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權人同意書;如取材自本人作品者,亦應檢附原著。應徵作品之內容倘含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四、應徵之作品每人以一件為限,須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表,以中文打字並裝訂成冊(紙張以不超過A4規格為宜),附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作品不得署名。另連續兩年獲獎者,停止參選一年。

五、未合上述規定者,不受理報名;應徵作品錄取與否概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六、應徵劇本以具有文化、藝術氣息,結構嚴謹,取材新穎,情節鋪展能格外動人心弦且可拍性高者,優先獎勵。

七、獎勵總額以十名為限,不定名次,每名除贈獎座外,各給獎金新台幣三十萬元,兩人以上合作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審查未達標準,得從缺。

八、應徵作品由本局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審,已發獎金獎座應交回本局,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曾經參加國內外電影劇本徵選得獎有案或曾經攝成影片者。
(二)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得獎之電影劇本其著作權屬作者所有,但本局得印製發行,並推薦予各電影公司攝製影片。其經電影公司採用者,相關之權利義務,均由作者與電影公司逕行協議。

十一、凡依中華民國法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得獎作品攝成電影片者,每部影片得經評審後核發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資鼓勵。

十二、應徵作品請以掛號郵寄中華民國台北市100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
Department of Motion Picture Affair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
2 Tien Tsin Street
Taipei 100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應徵電影劇本」字樣。電影事業處聯絡電話:(02)2322-8690,傳真:(02)2341-0360

十三、收件時間:民國八十九年(西元二○○○年)八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以郵戳為憑。

十四、評選結果由本局公告,並擇期頒發獎座獎金。

十五、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