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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2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四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600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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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創作電影劇本,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發掘編劇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徵選資格: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所創作之電影劇本為限。

三、應徵劇本應具之條件、格式及報名表:
(一) 應徵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九十分鐘,如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品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應徵劇本之內容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二) 應徵劇本須未曾獲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有案。
(三) 應徵劇本不得於本案得獎名單公告前攝製成視聽著作。
(四) 應徵劇本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五) 應徵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六) 每一應徵者以應徵一件為限。
(七) 應徵劇本應以A4紙張,雙面、直式橫書繕打,繁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十六,行高:24pt,左側裝訂,並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一式五份,且不得署名。
(八)應徵者應於報名表內填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者,不得參加評選;應徵劇本不論錄取與否,概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四、報名期限:
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報名地點及聯絡方式:
應徵劇本應於報名期限內,以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2號4樓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
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應徵優良電影劇本」字樣。
Department of Motion Picture Affair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
2 Tien-Tsin Street
Taipei 100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新聞局電影事業處聯絡電話:(02)2351-6591,傳真:(02)2341-0360。

六、獎勵方式:
優良電影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最佳優良劇本首獎一名,獲獎座倚座及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獎金。
(一)優等劇本獎以十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之獎金。
(二)佳作劇本獎以十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新臺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之獎金。
前項各款得獎名額及獎金額度,由評選委員會決定,並得從缺;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或改編得獎劇本製作完成國產電影片,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者,得申請本局核發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獎金各新臺幣十萬元;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金平均分配。得獎名單由本局擇期公告並頒發獎座及獎金。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得獎劇本製作完成國產電影片,且該電影片經評選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者,本局得核發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獎金各新臺幣十萬元。

七、評選方式:
(一)應徵劇本由本局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員得就應徵劇本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
(二)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每本應徵劇本均須經由二位以上評選委員審閱並推薦,始得進入複選(複選名單不對外公告);複選階段應經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評選出得獎劇本及獎金額度。

八、違反規定之處置:
得獎之電影劇本事後發現有違反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本局得撤銷得獎者得獎資格,得獎者應將獎座及獎金交回本局,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本局之合理使用:
得獎劇本作者應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將得獎之劇本於本局網站公開傳輸,並將得獎之劇本故事大綱以紙本發行。本局並得將得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作成電影片。

十、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或本局提評選委員會決定。

十一、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