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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01: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600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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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創作電影劇本,以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海內外華人所創作之電影劇本,均得應徵。

三、應徵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九十分鐘,如取材自他人作品而予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如取材自本人作品者,亦應檢附原著。應徵劇本之內容倘含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四、應徵劇本每人以一件為限,應以正體中文打字、裝訂成冊(包含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表,且紙張大小不得超過A4規格),一式三份,作品不得署名,並以另紙附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

五、未合上述規定者,不受理報名;應徵作品錄取與否概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六、應徵劇本由本局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本案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每本應徵劇本均應經二位評選委員審閱並推薦,始得進入複選;複選階段:經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評選出得獎劇本。

七、得獎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八、本要點獎勵方式如下,應徵劇本係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一)最佳劇本獎三名,每名獲贈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優等劇本獎七名,每名獲贈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各款獎項名額,得從缺。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審,已發獎座、獎金應交回本局,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曾經參加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有案或於本案入選名單公布前曾經攝成視聽著作者。
(二)抄襲、剽竊或有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情形,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本局有權將得獎劇本內容永久於本局網站公開傳播,並推薦予各電影公司攝製影片。

十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得獎劇本製作完成國產電影片,且該電影片經評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本局得核發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給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但得獎劇本之作者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該獎金由電影片製作業受領。
前項獎金係由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共同受領者,由作者及製作業各半。

十二、應徵劇本請以掛號郵寄中華民國台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
Department of Motion Picture Affair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
2 Tien-Tsin Street
Taipei 100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應徵電影劇本」字樣。電影事業處聯絡電話:(02)3356-7865,傳真:(02)2341-0360

十三、收件時間:民國九十二(西元二○○三)年五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以郵戳為憑。

十四、評選結果由本局公告,並擇期頒發獎座獎金。

十五、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或由本局提評選委員會決定。

十六、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