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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0: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600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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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影劇本之創作,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發掘編劇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方式
優良電影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優等劇本獎以五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二)佳作劇本獎以十五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
前項各款得獎名額及獎金額度,由本局或受本局委託辦理九十六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作業之廠商(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組成之評選委員會作成之建議核定之;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或改編得獎劇本製作完成國產電影片,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者,得申請本局核發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獎金各新臺幣十萬元;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金平均分配。
前項國產電影片應於片頭明示「本片原創劇本曾獲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優良電影劇本獎勵」或類似文意。
第二項受委託單位名稱,由本局另行公告。

三、報名者資格
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為參選劇本之著作人為限。本局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如有受委託單位者,並應包括受委託單位之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創作之電影劇本不得參選。

四、參選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參選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如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品者,應檢附該作品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參選劇本之內容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二) 參選劇本應未獲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
(三) 參選劇本不得於得獎名單公告前攝製成視聽著作。
(四) 參選劇本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五) 參選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六) 每一報名參選者以參選一件劇本為限。
(七) 參選劇本應以A4紙張繕打,左側裝訂,並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劇情大綱不得超過5頁),且不得署名。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得參加評選;參選劇本不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報名者應自留底稿。

五、報名應備文件
(一)報名表一份(報名者應於報名表內填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
(二)參選劇本一式六份(參選劇本以雙面、直式橫書繕打,繁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16,行高:24pt為宜)。

六、報名期間
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得參加評選。

七、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須掛號)或親送方式向本局(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向該單位)報名。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優良電影劇本徵選」。

八、評選方式
(一)本局得遴聘影視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三人(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由受委託單位遴聘經本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三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參選劇本(評選委員得就劇本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評選費。
(二)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每本參選劇本均應經由二位以上評選委員之審閱並推薦,始得進入複選(複選名單不對外公告);複選階段得獎劇本及獎金額度之評選,應經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始得作成送請本局核定之建議。
(三)評選委員作成得獎劇本及獎金建議時,應參酌參選劇本及本局預算額度,其得獎名額得從缺。

九、得獎名單公布
得獎名單由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擇期公布,並於頒獎典禮當日,頒發獎座及獎金。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得獎之電影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其得獎者得獎資格,得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若造成本局、受委託單位損害,得獎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 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 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一、本局之合理使用
得獎者應無償授權本局永久將得獎之劇本於本局(包括因組織法規變更後,承受本局電影事業業務之行政機關)及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網站重製、改作、編輯及公開傳輸,並將得獎之劇本、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以紙本重製、散布、編輯。本局並得將得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成電影片。

十二、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