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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4: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五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600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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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影劇本之創作,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發掘編劇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單位及獎勵方式
由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電影資料館)辦理九十五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相關作業。
優良電影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優等劇本獎以十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
(二)佳作劇本獎以十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
前項各款得獎名額及獎金額度,由國家電影資料館評選委員會依應徵劇本與本局預算額度決議之,並得從缺;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或改編得獎劇本製作完成國產電影片,且該電影片經本局審核通過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者,本局得核發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獎金各新臺幣十萬元;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金平均分配。
前項國產電影片應於片頭明示「本片原創劇本曾獲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五年度優良電影劇本獎勵」等字樣。

三、參選資格
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所創作之電影劇本為限。但本局及國家電影資料館所屬人員創作之電影劇本不得參選。

四、參選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參選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九十分鐘,如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品者,應檢附原著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參選劇本之內容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二) 參選劇本須未曾獲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有案。
(三) 參選劇本不得於得獎名單公告前攝製成視聽著作。
(四) 參選劇本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五) 參選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六) 每一報名參選者以參選一件劇本為限。
(七) 參選劇本應以A4紙張,雙面、直式橫書繕打,繁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16,行高:24pt,左側裝訂,並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且不得署名。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得參加評選;參選劇本錄取與否概不退件,報名者應自留底稿。

五、報名應備文件
(一)報名表一份(報名者應於報名表內填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
(二)參選劇本一式六份。

六、報名期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至同年七月十日止,逾期均不予受理報名。應備文件不全者,國家電影資料館得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得參加評選。

七、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須掛號)或親送方式向國家電影資料館報名(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國家電影資料館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送達該館),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五年度優良電影劇本徵選」。
國家電影資料館 地點:台北市青島東路七號四樓。
網址:www.ctfa.org.tw
電話:(02)2392-4243分機16或28
傳真:(02)2392-6259

八、評選方式
(一)報名參選之劇本由國家電影資料館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員得就劇本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國家電影資料館得發給評選費。
(二)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每本參選劇本均應經由二位以上評選委員之審閱並推薦,始得進入複選(複選名單不對外公告);複選階段得獎劇本及獎金額度之評選,應經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選出得獎劇本及獎金額度。

九、得獎名單公布
得獎名單由國家電影資料館擇期公布,並於頒獎典禮當日,頒發獎座及獎金。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得獎之電影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得獎者得獎資格,得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國家電影資料館,若造成本局或國家電影資料館損害,得獎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 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 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違反第四點第一項(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

十一、本局之合理使用
得獎劇本作者應無償授權本局永久將得獎之劇本於本局(包括因組織法規變更後,承受本局電影事業業務之行政機關)及國家電影資料館網站公開傳輸,並將得獎之劇本故事大綱或劇本內容以紙本發行。本局並得將得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成電影片。

十二、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