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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6: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五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650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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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為本局)為培養基礎電影人才,鼓勵以三十五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電影短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金電影短片規格

(一)片長應為十分鐘以上,三十分鐘以下。但電影紀錄短片長度應為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

(二)應以三十五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

三、執行單位及輔導金金額、輔導金電影短片之名額
由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九十五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相關作業。
電影短片輔導金名額及每部電影短片輔導金之金額,由國家電影資料館評選委員會依影片企畫案與本局預算額度決議之,每部電影短片輔導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但片長逾三十分鐘之電影紀錄短片,以每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期間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時均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者,國家電影資料館得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五、申請方式及地點
申請者應依前點及第八點規定,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國家電影資料館提出申請(採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國家電影資料館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送達該館),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五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
國家電影資料館 地點:臺北市青島東路七號四樓
網址:www.ctfa.org.tw
電話:(02)2392-4243分機16
傳真:(02)2392-6359

六、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電影短片之製片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

七、輔導金之電影短片及其企畫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影短片之製片、導演及編劇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為共同製片者,至少應有一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申請表上應附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共同導演或共同編劇者,亦同。

(二)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成電影短片之書面。

(三)於第四點申請期間始日前已拍攝完成,或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前已開拍者,一律不得提出本案申請。但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前已開拍之為進行田野調查目的已開拍,且至第四點申請期間始日尚未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其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開拍者,至第四點申請期間始日尚未製作完成者,亦同。
依前項但書提出申請者,應於製片企畫書中載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獲選輔導金之企畫案,不得轉讓。完成之電影短片應與企畫案之主題精神相符。企畫案內容、製片、導演、編劇若有變更,應於簽約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電影資料館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國家電影資料館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後方得變更,逾期申請變更者,應不予受理,且申請變更以一次為限,變更企畫案之電影短片仍應依原合約約定之期限內完成,並交付國家電影資料館審核。

(五)完成之輔導金電影短片,應依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六)完成之輔導金電影短片應在片頭明示「由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五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贊助」等字樣。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八份)。

(二)企畫案(包括製片企畫書、製片預算規劃書、預定拍攝期間及進度表、劇本或拍攝大綱一式八份)。

(三)申請人為電影片製作業者,應附電影片製作業證明文件影本(一式八份)。

(四)其他本局或國家電影資料館指定之文件(一式八份)。

九、評選委員會及議事

(一)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本要點相關作業,應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電影產業界之專業人士五人至七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之。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國家電影資料館得發給評審費。

(二)電影短片輔導金之獲選名額、每名輔導金金額及第十一點第(二)款輔導金電影短片完成後製之審核,應經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三)除前款規定外,其他依本要點規定應經評選委員會審核之案件,應經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十、獲選輔導金電影短片之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獲選輔導金者應於接獲國家電影資料館通知後七日內,先向國家電影資料館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獲選輔導金總額的百分之五),並與國家電影資料館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繳納或未完全繳納者,取消其輔導金受領資格;逾期未完成簽約者,亦同。合約由國家電影資料館另訂之。
履約保證金於獲選輔導金者依第十二點規定,向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結案通過後,由國家電影資料館無息返還之。

十一、輔導金電影短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一)獲選輔導金者應於與國家電影資料館完成簽約之日起十五個月內,繳交DVD規格之完整粗剪作品(含影像及聲音)七片,送國家電影資料館評選委員會審核。評選委員會認為有修正必要者,獲選輔導金者應依評選委員會指定之期限修正,並再送審核。修正以二次為限。

(二)獲選輔導金者應於與國家電影資料館完成簽約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將輔導金電影短片攝製完成,並繳交完成後製且符合第二點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拷貝)一部,送國家電影資料館評選委員會審核。

(三)無法於前二款所定之期限繳交DVD規格之完整粗剪作品(含影像及聲音)或完成後製且符合第二點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拷貝)者,應於繳交期限之一個月前,向國家電影資料館提出展延申請;前者(即繳交DVD規格之完整粗剪作品)之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後者(即繳交完成後製且符合第二點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之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個月,且各以一次為限。
(四)國家電影資料館對獲選電影短片輔導金企畫案之攝製過程有監督之權,並得隨時請獲選輔導金者提交毛片備查,獲選輔導金者不得拒絕。

十二、輔導金之結案
獲選輔導金者應於電影短片複製片(拷貝)經國家電影資料館評選委員會依前點第(二)款規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下列各項文件資料,向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結案事宜:

(一)本局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

(二)符合第二點規格之輔導金電影短片全新複製片(拷貝)及經剪輯之三至五分鐘Betacam規格之精華片段(動畫片三十秒至一分鐘)複製片(拷貝)各一部,並檢附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永久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及永久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得授權有線、無線及衛星電視作非商業性公開播送之書面。

(三)經會計師認證之輔導金電影短片總收支明細表。

十三、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家電影資料館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並撤銷獲選輔導金之資格,且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選輔導金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
1.違反與國家電影資料館所訂合約任一規定者。
2.企畫案或完成之電影短片涉及侵權行為者。
3.經依第十一點第(一)款修正二次,仍未經國家電影資料館評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4.未於第十一點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期限繳交DVD規格之完整粗剪作品(含影像及聲音)七片或繳交完成後製且符合第二點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拷貝)一部者。
5.未依第十一點第(三)款國家電影資料館所定展延期限繳交或繳交不完全者。
6.違反第二點、第十一點第(四)款規定者。

(二)獲選輔導金者未依第十二點所定期限,檢具各款應備各項文件資料,向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結案時,國家電影資料館得催告獲選輔導金者於二十日內辦理結案,逾期不辦理或交付不完全者,國家電影資料館得終止合約,除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外,並不撥付最後一期輔導金款項。
(三)獲選輔導金者與國家電影資料館簽訂合約後放棄製作,或於簽約後經國家電影資料館撤銷獲選輔導金之資格者,自九十六年度起三年內不得再以被撤銷輔導金資格之企畫案參與申請;被撤銷輔導金者,自被撤銷資格之年度起三年內亦不得再申請電影短片輔導金。

十四、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五、組織改造後本要點有關本局權利義務移轉承受機關之規定
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