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為本局)為培養基礎電影人才,鼓勵以三十五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電影短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金電影短片規格
(一)片長應為十分鐘以上,未滿六十分鐘。
(二)以三十五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
三、輔導金金額、輔導金電影短片之名額
電影短片輔導金之獲選名額及每部電影短片輔導金之金額,由本局依評選委員會之建議核定,且每部電影短片輔導金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期間
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者,本局或受本局委託辦理九十六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作業之廠商(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前項受委託單位名稱,由本局另行公告。
五、申請方式及地點
申請者應依前點及第八點規定,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本局(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向該單位)提出申請。採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
六、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電影短片之製片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
七、輔導金之電影短片及其企畫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影短片之製片、策劃、劇務、導演、編劇、副導演、助理導演、場記、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及剪輯人員應領有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二)電影短片之製片、導演及編劇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為共同製片者,至少應有一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共同導演或共同編劇者,亦同。電影短片之導演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未曾導演二部以上本局電影短片輔導金補助之電影片。
2.未曾導演輔導金國產電影(長)片或獲國產電影片製作完成補助之電影片。
(三)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該作品及其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成電影短片之書面。
(四)於第四點申請期間始日前已製作完成,或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已開拍者,一律不得提出申請。但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為進行田野調查目的已開拍,且至第四點申請期間始日尚未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提出申請者,應於製片企畫書中載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獲輔導金者不得將輔導金企畫案轉讓。完成之電影短片應與企畫案之主題精神相符。企畫案內容、製片、導演、編劇及攝製媒材如有變更,應於簽約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後方得變更,逾期申請變更者,應不予受理,且申請變更以一次為限,變更企畫案之電影短片仍應依原合約約定之期限內完成,並交付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審核。
(六)獲輔導金者應無償贈送符合第二點規格且經第十一點第(二)款審核通過之輔導金電影短片全新複製片(其以三十五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攝製者,應繳交三十五釐米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其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者,應繳交Digital Betacam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及經剪輯之三至五分鐘Betacam規格之精華片段(動畫片為三十秒至六十秒)拷貝帶各一部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將輔導金電影片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將輔導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七)獲輔導金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我國駐外單位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輔導金電影製作合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將輔導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八)輔導金電影短片應依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九)輔導金電影短片應在片頭明示「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輔導金電影短片」或類似文意。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人為電影片製作業者,應附電影片製作業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企畫案(包括製片企畫書、製片預算規劃書、預定拍攝期間及進度表、人物表,劇本、分鏡表或拍攝大綱一式八份)。
(四)其他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指定之文件(一式八份)。
九、評選委員會及議事
(一)本局得遴聘影視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如有受委託單位者,應由受委託單位遴聘經本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作業。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評選費。
(二)電影短片輔導金之獲選名額、每部電影片輔導金金額及第十一點第(二)款輔導金電影短片審核,應經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送請本局核定之建議。
(三)評選委員會作成電影短片輔導金獲選名額及每部電影短片輔導金金額建議時,應參酌電影短片企畫案及本局預算額度。
(四)除第(二)款規定外,其他依本要點規定應經評選委員會審核之案件,應經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決定。
十、獲輔導金電影短片之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獲輔導金者應於接獲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通知後七日內,向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獲選輔導金總額的百分之五),並與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繳納或未完全繳納者,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逾期未完成簽約者,亦同。
履約保證金於獲輔導金者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結案通過後,由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無息返還之。
十一、輔導金電影短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一)獲輔導金者應自簽約之日起十五個月內,繳交DVD規格之完整粗剪作品(含影像及聲音)七片,送評選委員會審核。評選委員會認為有修正必要者,獲輔導金者應依評選委員會指定之期間及修正意見修正,並再送審核。修正以二次為限。
(二)獲輔導金者應自簽約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將輔導金電影短片攝製完成,並繳交完成後製作且符合第二點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一部(其以三十五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攝製者,應繳交三十五釐米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其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者,應繳交Digital Betacam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送評選委員會審核。
(三)無法於前二款所定期限繳交者,應於繳交期限之一個月前,向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提出展延申請。第(一)款之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第(二)款之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四)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並應包括該單位)對獲電影短片輔導金企畫案之攝製過程有監督之權,並得隨時請獲選輔導金者提交毛片備查,獲輔導金者不得拒絕。
十二、輔導金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電影短片複製片經評選委員會依前點第(二)款規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下列各項文件資料,向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辦理結案事宜:
(一)本局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
(二)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已依第七點第(六)款規定,無償贈送輔導金電影短片全新複製片及經剪輯之三至五分鐘Betacam規格之精華片段拷貝帶各一部之證明。
(三)第七點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授權書。
(四)經會計師認證之輔導金電影短片總收支明細表。
十三、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獲輔導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且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
1.違反與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所訂合約之任一規定者。
2.企畫案或完成之電影短片涉及侵權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3.經依第十一點第(一)款修正二次,仍未經評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4.未於第十一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期限繳交或繳交不完全,經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
5.交付之粗剪作品或電影短片複製片,不符第十一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6.違反第十一點第(四)款規定者。
(二)獲輔導金者未依第十二點所定期限,檢具各款應備各項文件資料辦理結案者,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得催告獲輔導金者於二十日內辦理結案,逾期不辦理或交付不完全者,得終止合約,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並不撥付最後一期輔導金款項。
(三)獲輔導金者於簽訂合約後放棄製作,或於簽約後經撤銷輔導金之受領資格者,自九十七年度起三年內不得再以被撤銷輔導金資格之企畫案參與申請;被撤銷輔導金者,自被撤銷資格之年度起三年內亦不得再申請電影短片輔導金。
十四、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五、組織改造後本要點有關本局權利義務移轉承受機關之規定
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