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電影人才及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鼓勵國人以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或數位影像(如DV、HD或HDV等規格)攝影機攝製完成影像創作作品,並為鼓勵國內大專院校從事電影創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方式
(一)「一般作品獎」:
1.首獎 (不限媒材及類別):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最佳劇情影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3.最佳劇情DV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4.最佳動畫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5.最佳紀錄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6.最佳實驗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7.優等獎 (不限媒材及類型):六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為獎勵對象。
獎勵名額以七名為上限,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學生團體作品獎」:
1.最佳學生團體作品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優等學生團體作品獎:二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報名參選「學生團體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為獎勵對象。
獎勵名額以五名為上限,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獲獎者應遵守事項
(一)「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之獲獎者,應無償贈送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拷貝)一部(全新複製片之媒材應與報名參選繳交之複製片媒材相同)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將輔導金電影片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將輔導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三)「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之獲獎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我國駐外單位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輔導金電影片製作合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將輔導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四、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應為中華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之作品。
(二)前款作品之長度,應未滿六十分鐘。
(三)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策劃、劇務、導演、
編劇、副導演、助理導演、場記、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及剪輯人員應領有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四)同一影像創作作品,僅得擇一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或「學生團體作品獎」。
(五)報名者資格:
1.「一般作品獎」:
報名者應為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或導演,且該作品之導演應符合(1)及(2)之規定,其擔任導演之作品累計獲(3)至(7)之獎項,未逾二次者:
(1)未曾導演二部以上輔導金國產電影(長)片或輔導金電影短片;
(2)未曾導演二部以上獲國產電影片製作完成補助之電影片;
(3)金穗獎獎項;
(4)金馬獎獎項;
(5)台北市電影節獎獎項;
(6)台北主題獎獎項;
(7)台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獎項等。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選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一般作品獎」報名參選之獎項如下:
(1)最佳劇情影片獎
(2)最佳劇情DV獎
(3)最佳動畫片獎
(4) 最佳紀錄片獎
(5)最佳實驗片獎
2.「學生團體作品獎」:
報名者應為國內大專院校或科(系)所,且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應為在校學生。
(六)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如為外語發音者,應加印中文字幕。
(七)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不得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質太差、無片心、片盤等情形。
(八)違反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ㄧ者,均不予評審。
五、報名應備文件
(一) 報名表一份。
(二)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策劃、劇務、導演、編劇、副導演、助理導演、場記、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及剪輯人員之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三)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內容大綱、劇本(其中非中文著作部分必須加附譯本;改編劇本者,應附劇本及原著)或分鏡表、導演簡介及照片、主要演員飾演角色對照表、劇照等各一份。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最佳紀錄片獎及最佳實驗片獎者,得免附劇本及分鏡表。
(四)1.「一般作品獎」: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2)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未違反第四點第(五)款第1目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3)報名參選「最佳劇情影片獎」者,應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報名參選「最佳劇情DV獎」者,應繳交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報名參選「最佳動畫片獎」、「最佳紀錄片獎」及「最佳實驗片獎」者,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2.「學生團體作品獎」: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之在學證明文件各一份。
(2)學校或科(系)所出具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是由在校學生共同完成的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3)報名參選「學生團體作品獎」者,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五)使用他人著作(包括但不限於音樂著作)者,應繳交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影本(一份)。
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第三點第(一)款之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
六、報名期限
自發布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本局或受本局委託辦理第三十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作業之廠商(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
前項受委託單位名稱,由本局另行公告。
七、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本局(如有受委託單位,應向該單位)報名。採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者,指該單位)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第三十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八、評審方式
(一)本局得遴聘影視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如有受委託單位,應由受委託單位遴選經本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團評審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評審費。
(二)評審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階段,評審團應依第二點規定,先評審出「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各獎項之入圍名單;複審階段,評審團應依入圍名單,評審出第二點規定之「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各獎項獲獎名單。
(三)評審團應自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中,評審出「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獲獎名單。
(四)前二款獲獎名額得從缺。各獎項之入圍名單及獲獎名單,應經全體評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始得作成建議,並應報請本局核定。
(五)初審及複審階段之評審方式,由評審團決議之。
九、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一)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指該單位)應將核定之入圍名單擇期公布,並發給入圍者入圍獎狀;獲獎名單經本局核定後,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並頒發獲獎者獎座。獲「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者,於頒獎典禮當日,同時頒發獎金。
(二)「一般作品獎」及「學生團體作品獎」之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繳交下列文件、資料予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指該單位),以便核發獎金及第三點第(一)款全新複製片(拷貝)費用;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完全者,撤銷其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交回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指該單位):
1.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受領獲獎者已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無償贈送其一部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拷貝)之證明。
2.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授權書。
3.第三點第(一)款全新複製片費用之合法支出憑證。
4.「學生團體作品獎」之獲獎者,應另繳交獎金分配切結書正本一份。獎金分配切結書應載明獎金分配之對象,且該對象應與報名參選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音樂、化妝、服裝、燈光或主要演員相同。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獲獎者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局(其有受委託單位,指該單位),若造成本局、受委託單位損害,獲獎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一、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二、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