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6: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一年度電影短片及紀錄長片輔導金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新影一字第1000521650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新聞局委託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九十一年度電影短片及記錄長片輔導金相關事宜。

二、凡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包括製片、導演、編劇)企劃之電影短片或紀錄長片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輔導。電影短片片長不得逾六十分鐘,紀錄長片之片長應為五十分鐘以上。

三、申請輔導金之企劃書與劇本等,由電影資料館遴聘專家、學者及其他相關領域專業人事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評選辦法由電影資料館另訂之。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由電影資料館酌發評選費。

四、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一份及製片企劃書、劇本或拍攝大綱一式七份,電影資料館提出申請。

五、本屆輔導金總金額為新臺幣八百萬元,分別輔導拍攝電影短片四部,每部新臺幣一百萬元,紀錄長片二部,每部新臺幣二百萬元。評選委員會得依實際需要遴選候補企劃書若干名,獲選輔導金者於獲選名單公佈之日起三個月內未開拍,經電影資料館取消或選資格者,或於開拍前主動申請放棄輔導金權益者,電影資料館得僵候補企劃書依序遞補。為配合年度預算之執行,凡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產生之輔導金缺額,將不予遞補。

六、獲選輔導金者應與電影資料館簽訂合約該合約內容由電影資料館另訂之(請參考合約內容)。

七、申請輔導金企劃案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品人、製片、導演、編劇均應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申請輔導金之企劃以拍攝完成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獲選輔導金之企劃案,應於合約簽定公佈之日起三個月內開拍,一年之內完成,並不得轉讓。
(四)完成之影片應與原企劃書之主題精神相符,企劃書內容、編劇、攝影、男女主角若有變更,應於影片變更前向電影資料館提出書面說明,經電影資料館送請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變更,變更以一次為限,變更企劃書之電影短片或紀錄片仍應於約定期限內攝製完畢,交電影資料館審核。若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於如期完成,或題材顯然無法於限期內完成者,應於約定期限內提出延期申請,經電影資料館送請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得酌予延期三個月交片,但延期交片申請以一次為限。
(五)評選委員會對獲選輔導金影片之攝製過程有監督之權,並得請獲選輔導金者提交毛片備查,獲選輔導金者不得拒絕。
(六)完成之電影短片或紀錄片應在片尾打上「由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一年度電影短片及紀錄片輔導金贊助」等字樣。。

八、為保存及維護電影文化資產,並便於本輔導金作品的文化推廣,獲選輔導金之影片,於領取第三期輔導金時,應贈送全新電影拷貝壹部予電影資料館典藏及供作非營利性之映演。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資格,申請人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並按所得輔導金總額百分之十賠償電影資料館。
(一)違反第七條各款任一規定者。
(二)企劃書或影片涉及侵權行為者。
(三)未於電影資料館規定期限內完成影片者。

十、申請日期自民國九十一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十一、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由電影資料館提評選委員會議決。

十二、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