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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3: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度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新版四字第1000421375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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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補助對象及金額:
一、合法登記之漫畫出版社一名,由本局補助發行一部定期出版之漫畫刊物六期,每期補助發行補助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合法登記之漫畫團體一名,由本局補助其發行一部定期出版之漫畫刊物六期(每期發行補助金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及編務補助金(實報實銷,且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貳、申請補助之漫畫刊物應具要件:
一、創作者應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二、漫畫題材不拘,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應於九十二年十月十日前創刊發行。
四、漫畫內容應為原創及從未公開發表過者,且每期應至少有五個連載故事。
五、按月發行,且每期漫畫內容不得少於二百頁。
六、每期發行量不得少於三千冊。
七、每期漫畫售價不得逾新臺幣七十元。
八、可刊登廣告。

       

參、評選作業:
一、由本局代表一人及本局聘請之漫畫專業學者、專家及出版業界代表人士四人至六人共同組成評選小組,負責評選工作。
二、評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車馬費。
三、評選小組會議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評選小組委員在評選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評選工作。


   

肆、申請應具表件、期間及方式:
一、應具表件:
1.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
2.企劃書一式十份,其內容應包括:
(1)漫畫內容主題計畫。
(2)漫畫行銷計畫。
(3)發行補助金之配置方式(申請者為漫畫團體時,應另附編務補助金之配置方式)。(4)發行漫畫刊物之經驗簡介。
3.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度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申請表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