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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3: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四年度劇情漫畫獎報名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新版四字第1000421413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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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獎勵方式:

 一、 九十四年度遴選十部劇情漫畫作品,每部作品由本局發給其創作人獎狀、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得獎作品係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含作者與繪者),獎狀及獎座每人各乙只,獎金由共同創作者均分。
前項得獎作品名額如不足十部,評選委員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二、獎金核發:
得獎者之得獎作品完稿須經本局評選委員會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確認,並符合第伍點第三款規定後,應即印製成書並送交本局一百冊,經驗收無誤後,由本局發給獎狀、獎座每人各乙只,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貳、評選作業:

一、由本局委託之承辦單位提報漫畫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業界代表等人士名單,經本局核定後聘任組成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工作。

二、評選作業分初審、決審二階段辦理。初審需經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進入決審;決審需經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評選出得獎作品。

參、創作者及參選漫畫作品之資格:

一、創作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二、同一創作者,不論其為作者或繪者,以報名二件作品為限。
三、參選漫畫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未公開發表過者。
2.未曾獲國內外漫畫獎項或評選得獎者(包含本獎項)。

肆、報名應具表件、期間及方式:

一、應具表件:
1.報名表乙份。
2.參選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3.參選漫畫作品之故事大綱。內容應包含人物設定及角色介紹。
4.120頁以上A4B4大小之分鏡草圖(其中應包含32頁以上之完稿),且不得在稿件上署名及標示出版單位名稱。

二、報名期間及方式:

94214起至同年52止,以掛號郵寄或逕送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台北市天津街二號),信封上應註明「報名九十四年度劇情漫畫獎」。郵寄以郵戳為憑;逕送以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

伍、注意事項:

一、得獎者或得獎作品之出版社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取消其得獎資格。得獎者應將獎座及獎金交回本局,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得獎作品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
2、得獎者將得獎作品轉讓給他人繪製完稿者。
3、得獎者或得獎作品之出版社,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經全體評選委員過半數認定屬實者。

二、得獎作品之完稿要求:
1. 得獎者應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六個月內,繳交完稿及印製成書。
2. 得獎作品之完稿頁數不得少於120頁。
3. 得獎作品之完稿內容應與報名作品之故事大綱相符。

三、得獎作品初版發行之開數不可低於三十六開,封面()應為全彩,內頁彩色、黑白均可。

陸、本須知有其他未盡事宜,請洽詢: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電話:(0233567808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