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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五年度劇情漫畫獎報名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新版四字第1000421413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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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獎勵方式:

一、        報名類組:

()一般組:遴選8優良劇情漫畫作品入圍,決審後由評審從其中選出特優及優勝各1名,其他6部作品則為佳作。每部作品由本局發給其創作者獎狀、獎座及獎金,特優與優勝之獎金分別為新臺幣70萬元及60萬元,佳作獎金每名40萬元。得獎作品係由2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含作者與繪者),獎狀及獎座每人各1只,獎金由共同創作者均分。前項入圍作品名額得視參賽作品數量及品質,由評選委員會決議酌減或從缺。

 ()新人組:遴選2漫畫新人作品,決審通過後,每部作品由本局頒發創作新人獎獎狀、獎座及新臺幣15萬元獎金。得獎作品係由2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含作者與繪者),獎狀及獎座每人各1只,獎金由共同創作者均分。前項得獎作品名額得視參賽作品數量及品質,由評選委員會決議酌減或從缺。

()最佳劇情獎:為獎勵富有原創性、貼近大眾文化生活且具發展潛力之作品,由評選委員會自一般組及新人組得獎作品中另選出最佳劇情獎1名,發給獎狀及獎座,惟該獎項得依評選委員會決議從缺。

二、獎金核發:

一般組得獎者之得獎完稿作品須經本局評選委員會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確認,並符合第5點第3款規定後,應即印製成書並送交本局100冊,經驗收無誤後,由本局發給獎狀、獎座及獎金;新人組得獎完稿作品經本局評選委員會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確認後通過,由本局發給獎狀、獎座及獎金。

貳、評選作業:

一、由本局遴選漫畫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業界代表等人士組成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工作。

二、評選作業分初審、決審兩階段辦理。初審需經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選出入圍作品;決審時一般組需經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評選出優勝與佳作名次;新人組需經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同意後通過完稿審查;至「最佳劇情獎」則經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評選出得獎作品。

參、參賽資格:

一、創作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二、同一創作者,不論其為作者或繪者,以報名2件作品為限。

三、同一創作者,只能選擇1個類組報名。

四、新人獎創作者須符合下列資格:

   1.未曾公開發表漫畫作品。

   2.未曾出版漫畫作品。

   3.作者及繪者均須符合上述2項規定。

五、參選漫畫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未公開發表過者。

2.未曾獲國內外漫畫獎項或評選得獎者(包含本獎項)。

肆、報名應具表件、期間及方式:

一、應具表件:

1.報名表1份。

2.參選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3.參選漫畫作品之故事大綱。內容應包含人物設定及角色介紹。

4.(1)一般組:120頁以上A4B4大小之分鏡草圖(其中應包含32頁以上之完稿),且不得在稿件上署名及標示出版單位名稱

  (2)新人組:80頁以上A4B4大小之分鏡草圖(其中應包含16頁以上之完稿),且不得在稿件上署名及標示出版單位名稱

二、報名期間及方式:

    95年3月7起至同年531日止,以掛號郵寄或逕送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台北市天津街2號),信封上應註明「報名95年度劇情漫畫獎」。郵寄以郵戳為憑;逕送以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

伍、注意事項:

一、得獎者或得獎作品之出版社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取消其得獎資格。得獎者應將獎座及獎金交回本局,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得獎作品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

2、得獎者將得獎作品轉讓給他人繪製完稿者。

3、得獎者或得獎作品之出版社,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經全體評選委員過半數認定屬實者。

4.得獎者或得獎作品違反第3點參賽資格規定者。

二、得獎作品之完稿要求:

1.       得獎者應於得獎名單公布後6個月內,繳交完稿及印製成書,新人組依限繳交完稿作品即可。

2.       一般組得獎作品之完稿頁數不得少於120頁,新人組得獎作品之完稿頁數不得少於80頁。

3.       得獎作品之完稿內容應與報名作品之故事大綱相符。

三、得獎作品初版發行之開數不可低於36開,封面()應為全彩,內頁彩色、黑白均可。

陸、本須知有其他未盡事宜,請洽詢: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電話:(0233567808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