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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4: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劇情漫畫獎報名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新版四字第1000421478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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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參選資格
一、參選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報名新人組之參選者並應從未公開發表商業性質之漫畫作品。
二、同一參選者,不論其為作者或繪者,僅得就「一般組」或「新人組」擇一報名;且同一類組參選漫畫作品以二件為限。
三、本局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及依採購契約,由廠商指派至本局工作之勞務派遣人員創作之漫畫作品不得參選。
四、參選漫畫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從未公開發表過者。
(二)未曾獲國內外漫畫相關獎項(各級學校自行辦理之校內比賽或評選除外)。
貳、獎勵方式
一、獎項類別:
(一)一般組:
1、首獎一名:每名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
2、優勝四名:每名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新人組:
優勝一名:每名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最佳劇情獎:
一名:由評選委員會自「一般組」及「新人組」得獎作品中選出最佳劇情獎一名,發給獎座。
二、獎座及獎金之核發:
(一) 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包含作者及繪者),發給每位創作者獎座各一座,獎金平均分配。
(二) 「一般組」及「新人組」得獎者應於得獎名單公布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檢具印製完成之得獎作品一百冊送交本局查驗(「一般組」應另檢附二千冊印量證明),經本局查驗無誤後,再依本局通知期間內領取獎座及獎金。
(三) 得獎者獎金悉依財政部規定扣繳稅款。
參、報名應具表件、期間及方式
一、應具表件:
(一)報名表一份(格式如附件)。
(二)參選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護照影本一份。
(三)參選漫畫作品之故事大綱(二百字以內),內容應包含人物設定及角色介紹。
(四)參選作品:
1、一般組:一百二十頁以上之分鏡草圖(應包含六十頁以上之完稿),尺寸應採用A4B4大小。並應另檢附一頁完整封面。
2、新人組:六十頁以上之分鏡草圖(應包含三十二頁以上之完稿),尺寸應採用A4B4大小。
3、參選者應自行在參選作品稿件上標示出版品分級之級別(普遍級或限制級)。
4、參選作品手稿(或電腦輸出原稿)應裝訂成冊,或分裝於資料夾中,並自行標示頁碼,且不得在封面或內文上署名或註記與漫畫內容無關之標示(包含創作者姓名及筆名)。參選作品手稿,本局於公布入圍作品後寄還,影印稿概不退件。
二、報名期間及方式:
自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者應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台北市天津街2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信封上應註明「報名九十七年劇情漫畫獎」。
肆、評選作業
一、由本局遴選漫畫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業界代表組成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作業。
二、評選作業分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辦理。複審經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選出入圍作品。入圍作品之部數,「一般組」應經評選委員會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之;「新人組」應經評選委員會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之。
三、決審階段,由評選委員會評選入圍者依第伍點第三款各目規定交付之入圍作品完稿。決審應經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決議之。

伍、注意事項
一、「一般組」及「新人組」得獎者均應將得獎作品印製出版,且均應附有版權頁與ISBN國際標準書號,發行之開數不得低於三十六開,封面(底)應為全彩,內頁彩色、黑白均可。「一般組」得獎者檢附之二千冊印量證明,如有偽造或違反其他法令情形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視情節輕重追繳其部分獎金。
二、得獎者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撤銷其得獎資格。得獎者應將獎座及獎金繳回本局,並於三年內不得報名參加本獎項。
(一)得獎作品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
(二)得獎作品之完稿非得獎者自行完成者。
(三)得獎者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經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認定屬實者。
(四)得獎者或得獎作品違反第壹點參選資格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得獎者規避或拒絕本局推廣得獎作品者。
三、入圍作品之完稿要求:
(一)入圍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次日起五個月內,將入圍作品完稿交付本局。
(二)「一般組」入圍作品之完稿頁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頁,「新人組」入圍作品之完稿頁數不得少於六十頁。
(三)入圍作品之完稿內容應與報名作品之故事大綱相符。
四、得獎者應為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且同意本局得自其領取獎狀、獎座之日起一年內,向電影製作、電視節目製作、動畫、電玩公司推薦該得獎作品。
五、得獎者同意本局得運用各種方式推廣得獎作品,且同意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項業務之行政機關,推廣得獎作品時,得使用得獎作品內容。前項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
陸、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洽詢電話: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電話:(0233567808
柒、因組織法變更,本須知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須知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