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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5: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新版四字第1000421545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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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及金額:
補助對象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出版事業或出版事業相關之團體,以一名為原則。每名補助其發行一部定期出版之漫畫刊物(計十二期),每期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前開補助名額得由評選小組作出酌增一名或從缺之建議。


二、申請補助之漫畫刊物應具要件:
(一)創作者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領有國民身分證。
(二)漫畫題材不拘。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首期應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發行。
(四)漫畫內容應為原創及從未公開發表過者,且每期應至少有五個連載故事。
(五)按月發行,且每期漫畫內容不得少於二百頁。
(六)每期發行量不得少於三千冊。
(七)得刊登廣告。但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評選小組及審核作業:
(一)評選小組置委員四人至七人,包括本局代表人一人及本局遴聘漫畫專業學者、專家、出版業界代表人士三人至六人擔任,負責申請案件之評選工作,並由本局代表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
(二)評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車馬費。
(三)評選小組會議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員在評選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評選工作。
(四)評選小組審核申請案件時,得要求申請者列席說明。評選委員應依據「評選項目及權重」採「序位法」評選申請案件,先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申請者之序位,以序位積分最低前二名,且經評審小組過半數同意,作成建議名單,並由本局核定。
(五)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評選小組議決或依評選小組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評選小組決議之。

 (六)評選結果無法依評選小組過半數決定時,由評選小組作成酌減或從缺之建議。
(七)評選項目及權重:
1.漫畫內容主題計畫(30%)2.漫畫行銷計畫(30%)3.發行補助金之配置方式(20%)4.發行漫畫刊物之經驗簡介(20%)


 

四、申請應具表件:
(一)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
(二)企畫書(一式十份),其內容應包括第三點第七款所載之評選項目。
(三)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
二月七日止,以付郵遞送或親送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台北市天津街二號),信封上應註明「申請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申請期限者,概不予受理。


六、撥款方式:
補助金分三期撥付,其撥付方式及應備文件,依契約書約定辦理。


 

七、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及記載申請本補助金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之資格,並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受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其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本局已撥付補助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經本局廢止或撤銷受領本補助金資格之出版事業或出版事業相關之團體,自廢止或撤銷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之相關補助。



 

八、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金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一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二)獲補助金者建議名單於本補助經費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本局應不予核定。


九、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十、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