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新聞局為輔導出版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所稱輔導,包括獎勵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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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出版事業,指出版下列出版品之事業:
(一)新聞紙: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一日以上六日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報紙及通訊稿。(二)雜誌: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
(三)圖書:指新聞紙、雜誌以外印刷出版裝訂成本之冊籍。
(四)有聲出版品:指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唱片及錄音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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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版事業之獎勵及補助,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列預算每年分項辦理之。前項獎勵、補助之項目及方式由行政院新聞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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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版事業之獎勵種類如下: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
(三)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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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版事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院新聞局得予補助:
(一)出版優良出版品。
(二)舉辦或參與國內外出版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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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版事業之獎勵及補助,行政院新聞局得邀請學者、專家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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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於促進出版事業發展有特殊貢獻者,行政院新聞局得比照第四點第一款或第二款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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