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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九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製播地方節目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00622033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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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製播地方節目補助要點

一、 目的

            為鼓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製播地方節目,增進當地民眾對在地人事物之瞭解,善盡地方媒體之功能,並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經費來源

            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三、 申請者資格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者。

() 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之前款業者,經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四、 申請補助之節目(以下稱該節目)應具條件

() 該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製作完成,並於前述期間在所屬自製頻道首次公開播送。

() 該節目應非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民間法人、團體委託製作、合製,亦未獲前揭機關(構)或民間法人、團體捐贈/補助。

() 該節目之主(主持人)、配角、製作人、導播(演)、編劇屬同一國籍或地區者,不得超過各該主角(主持人)、配角、製作人、導播(演)、編劇人數之三分之一。但為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在此限。

() 該節目應以請者名義製作,且非屬新聞報導性質。

五、 補助金額

            單集補助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補助金額為單集補助金乘以總集數,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者依第六點第一項第()款經費收支明細表所列實際支出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不得逾申請者申請補助之金額,且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

六、 申請者應檢送文件、資料

            下列文件一式六份,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六份;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DVD片請以棉套分置。所有文件、資料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一冊:

() 申請表(如件一)。

() 有線廣播電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影本。

() 節目播送期間排播表

() DVD錄製之節目精華帶,長度至少二十分鐘(每片節目帶請以棉套分置)。

() 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所有經費項目及金額,加蓋公司、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並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列入申請補助之項目:如工作人員薪資〈含企劃、撰稿〉、來賓車馬費、交通、食宿、保險費、購置機設備費用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得列入補助之項目,且應附申請補助項目之相關收據或發票影本供審查委員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 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

() 申請者為申請補助之節目著作人(即享有該節目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申請補助之節目有使用他人著作者應併載明,並檢附授權證明文件,如係由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該他人作品及其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改編之同意書。

() 第四點第()主角(主持人)、配角、製作人、導播(演)、編劇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其他本局指之文件。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各款文件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七、 節目規格

            每集實際長度應為二十分鐘以上,集數不限。

八、 使用媒材

            拍攝、製作所使用之媒材應為Betacam等級以上之媒材。

九、 評審作業

() 本局先就請者資格、申請補助節目應具條件及申請者應檢送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有未符第三點、第四點或經依第六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 審查小組

1、 審查小組組成

() 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組成。

()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 審查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2、 審查小組職責

( 就前款本局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審查,並就是否補助及補助金額作成建議。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

()  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 審查結果由本局函知申請者

十、 撥款方式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經本局審查通過後, 由本局核實撥付:

() 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

() 納入本補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局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獲補助者逾期未檢送前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或雖依期限申請,但檢送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放棄補助金者,亦同。

十一、 著作財產權

                節目所引用之資料、道具及音樂,如涉及他人權利或著作時,獲補助者應事先取得各該權利人或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同意其權利或著作於該節目中在獲補助者自製頻道公開播送及重製;如有涉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爭議糾紛,概由獲補助者自負法律責任。

十二、 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撥付。

() 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案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 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四、申請期限及方式

() 付郵遞送者:應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交寄。收件地址應載明: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三科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親自交送者:應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製播地方節目補助案」。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五、同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申請件數不限。但每一申請案應為不同之節目,且應分別檢送第六點規定之文件、資料。

十六、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