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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廣播金鐘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00622243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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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廣播金鐘獎獎勵要點

一、 為提昇廣播內容製播水準,引導整體產業順應科技發展,特設立金鐘獎。

二、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無線廣播事業、經營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前開各事業所屬從業人員。

三、 獎勵項目:

 () 節目獎:

1、 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2、 非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3、 文教資訊節目獎:指以文化教育、科技新知、資訊為內容之節目。

4、 社會服務節目獎:指以關懷社會弱勢族群、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容之節目。

5、 藝術文化節目獎: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之節目。

6、 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時尚流行、休閒育樂等多元綜合性內容,以豐富聽眾生活內涵之節目。

7、 廣播劇獎: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8、 單元節目獎: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且長度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

9、 社區服務節目獎:指中功率(含分臺)及小功率廣播事業所製播,以服務社區為宗旨之節目。

10、  地方特色節目獎:指中功率(含分臺)及小功率廣播事業所製播,以推廣民俗活動、介紹風土民情、呈現地方特色之節目。

 () 個人獎:

1、 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2、 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3、 文教資訊節目主持人獎。

4、 社會服務節目主持人獎。

5、 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6、 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7、 企劃編劇獎。

8、 音效獎。

 () 廣告獎:指無線廣播事業製播之廣告或節目供應事業為其客戶製作,經由無線廣播電臺播送之廣告。

1、 商品類廣告獎。

2、 非商品類廣告獎。

 () 電臺獎:

1、 服務貢獻獎:指無線廣播事業所製播之節目或舉辦之活動,能結合無線廣播事業之特質,對所服務之地區有直接貢獻者。

2、 電臺行銷創新獎:指無線廣播事業之營運模式、行銷、企畫、宣傳及跨媒體整合具創新作法或達成良好績效者。

 () 研究發展獎:指對提昇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水準有實質助益之研究論文或技術方案。

 () 特別獎:指對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四、 獎勵名額及方式:

 () 入圍各項節目獎、廣告獎、電臺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 入圍各項個人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 研究發展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 特別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五、 評審事宜:

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或其委託辦理者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之。

前項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訂之。

六、 報名須知:

 () 各獎項之報名日期、報名地址及報名書表,由行政院新聞局另行訂之。

 () 報名者及參賽者資格:

1、 節目獎:除「社區服務節目獎」及「地方特色節目獎」由中功率(含分臺)、小功率廣播事業報名外,其餘各獎項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2、 個人獎及廣告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3、 電臺獎:由無線廣播事業報名

4、 研究發展獎及特別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5、 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劃編劇、音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6、 同一參賽節目,分別由二以上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調以一方名義報名。協調不成者,均不受理其報名。

7、 參賽個人獎、研究發展獎及特別獎之個人如為外籍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聘僱,並領有證明文件。

 () 報名件數: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得另以分臺名義報名,每一獎項以一件為限。

 () 參賽節目(廣告、作品)規定:

1、 節目獎:

 () 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 參賽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

 () 報名單元節目獎者,應於固定時段至少播出六次。附屬於其他節目之單元不得報名。

 () 製播一次之現場轉播節目或特別節目不得報名。

 () 同一名稱、主持人之節目只能報名一項節目獎項。

2、 個人獎:

 () 參賽節目應於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 參賽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

 () 製播一次之現場轉播節目或特別節目不得報名。

3、 廣告獎:

 () 參賽廣告應於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 參賽廣告應以單篇廣告參賽;參賽「非商品類廣告獎」者如為系列廣告,應以系列廣告參賽。

4、 電臺獎及研究發展獎:參賽作品應於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舉辦、發表或出版。

5、 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個人獎者,其參賽項目應屬同一。

6、 同一節目不得同時報名廣播金鐘獎及廣播電視小金鐘獎。

 () 報名應檢附資料:

1、 節目獎:

 () 報名表一式三份。

 () 自選之參賽節目六集,每集三份,應以全新卡帶或CD錄製。

 () 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 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2、 個人獎:

 () 報名表一式三份。

 () 自選之參賽節目六集,每集三份,應以全新卡帶或CD錄製。

 () 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 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3、 廣告獎:

 () 報名表一式三份。

 () 參賽廣告一式三份,應以全新卡帶或CD錄製。

 () 參賽「非商品類廣告獎」者如為系列廣告,應附完整廣告帶。

 () 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一份。

 () 廣告於無線廣播電臺首次公開播送(應載明日期)之證明一份。

 () 藥品、食品、健康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及醫療業務廣告,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影本一份。

 () 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4、 電臺獎:

 () 報名表一式三份。

 () 報名服務貢獻獎者,應檢附資料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有製播相關節目者,請附節目帶),詳述無線廣播事業參與地區服務之企畫內容、執行過程、活動照片(規格為四 × 六)、媒體配合情形及達成之效益與影響。

 () 報名電臺行銷創新獎者,應檢附資料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詳述電臺行銷企畫內容、執行過程、創新模式、市場反應及達成目標之績效與影響。

 () 廣播執照影本一份。

5、 研究發展獎:報名表、推薦函及相關著作一式三份(推薦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

6、 特別獎:報名表、推薦函及相關事蹟一式三份(推薦函及相關事蹟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

 ()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每份報名表限報名參賽一項獎項,並應加蓋報名者及其負責人印信。

2、 報名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七、 對入圍資格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八、 入圍及得獎之節目、廣告、作品,如有侵害他人權利、非自行製作或違反政府法令情事,經查證屬實者,行政院新聞局應撤銷其入圍及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獎座及獎金。

九、 為促進得奬節目之資訊交流與宣傳效益,節目獎各獎項得獎者請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將得獎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低解析度之wmv影音串流檔,連同詮釋資料,匯入「國家影音產業資訊平臺」(網址:http://tavis.tw)。

十、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行政院新聞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