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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7: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00622243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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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年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

一、 為提昇電視產業內容製播水準,引導整體產業順應科技發展,特設立金鐘獎。

二、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電視事業、經營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前開各事業所屬從業人員。

前項電視事業包括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三、 獎勵項目:

() 節目獎:

1、 戲劇節目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五集以上之連續劇。

2、 傳統戲劇節目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非轉播)之平劇、歌仔戲、布袋戲、地方戲曲等戲劇節目。

3、 年度電視節目行銷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節目之整體行銷、企畫、宣傳具績效者。

4、 迷你劇集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未達五集之單元戲劇或迷你影集。

5、 教育文化節目貢獻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非轉播),針對台灣本土推廣教育文化貢獻而製作之節目。

6、 綜合節目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非轉播),提供生活資訊、休閒娛樂等多元綜合性內容之節目。

7、 社區綜藝節目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非轉播),以提供社區人文特色內容為主之綜藝類節目,如行腳類節目等。

8、 娛樂綜藝節目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非轉播),以提供輕鬆娛樂為主之綜藝類節目,如大型綜藝、模仿節目等。

9、 歌唱綜藝節目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非轉播),以提供歌唱、音樂為主之綜藝類節目,如歌唱綜藝、以演唱為主之節目等。

() 個人獎:

1、 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2、 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3、 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4、 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5、 迷你劇集男主角獎。

6、 迷你劇集女主角獎。

7、 迷你劇集男配角獎。

8、 迷你劇集女配角獎。

9、 戲劇節目導播(演)獎。

10、 迷你劇集導播(演)獎。

11、 非戲劇類節目導播(演)獎。

12、 戲劇節目編劇獎。

13、 迷你劇集編劇獎。

14、 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15、 社區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16、 娛樂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17、 歌唱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18、 攝影獎。

19、 剪輯獎。

20、 音效獎。

21、 燈光獎。

22、 美術設計獎。

() 頻道廣告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以宣傳頻道之形象或節目之廣告。

() 研究發展獎:指對提昇電視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水準有實質助益之研究論文或技術方案。

() 年度創新技術獎:指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製拍節目,對電視產業技術革新有實質貢獻者。

() 特別獎:指對電視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四、 獎勵名額及方式:

 () 入圍各項節目獎、頻道廣告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 入圍各項個人獎、年度創新技術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 研究發展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 特別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五、 評審事宜:

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或其委託辦理者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之。

前項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訂之。

六、 報名須知:

() 各獎項之報名日期、報名地址及報名書表,由行政院新聞局另行公告。

() 報名者及參賽者資格:

1、 節目獎、個人獎、頻道廣告獎及年度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2、 研究發展獎及特別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3、 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播(演)、編劇、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4、 同一戲劇節目或迷你劇集有二以上男、女主角或男、女配角時,得同時報名。

5、 同一參賽節目,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調以一方名義報名。協調不成者,均不受理其報名。

6、 本國電視事業及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之節目,其僱用大陸地區人士或外籍人士擔任主角及配角人數,不得超過該節目主角及配角總人數三分之一。

7、 參賽個人獎、研究發展獎、年度創新技術獎及特別獎之個人如為外籍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聘僱,並領有證明文件。

() 報名件數: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 參賽節目(廣告、作品)規定:

1、 節目獎:

 () 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 除「戲劇節目獎」、「傳統戲劇節目獎」、「年度電視節目行銷獎」及「迷你劇集獎」應以單一劇目集數參賽外,參賽其餘各獎項之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八集。

 () 製播一次之現場轉播節目或特別節目不得報名。

2、 個人獎:

 () 參賽節目應於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 報名個人獎之參賽節目,除戲劇節目、傳統戲劇節目、年度行銷電視節目及迷你劇集外,其餘各參賽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八集。

 () 報名個人獎者得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參賽。但總長度不得超過一小時。

 () 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 報名男女主角獎、男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別為準。

3、 頻道廣告獎:

 () 參賽廣告應於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 參賽廣告應以單篇參賽。

4、 研究發展獎及年度創新技術獎:參賽作品應於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舉辦、發表或出版。

5、 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個人獎者,其參賽項目應屬同一。

() 報名應檢附資料:

1、 節目獎:

() 報名「戲劇節目獎」、「教育文化節目貢獻獎」、「綜合節目獎」、「社區綜藝節目獎」、「娛樂綜藝節目獎」及「歌唱綜藝節目獎」者,由報名者先以報名總表完成書面報名,俟主辦單位電話通知被抽中之集次後,報名者再依指定期限繳交下列資料: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抽中之集次,每集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C、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D、報名「戲劇節目獎」者,應同時檢附該參賽節目第一集節目帶。

 E、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 報名「傳統戲劇節目獎」者: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自選之參賽節目三集(未滿三集者,以實際播出集數為準),每集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C、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D、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 報名「年度電視節目行銷獎」者:

 A、 報名表一式三份。

 B、 參賽節目完整節目帶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C、 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D、 相關資料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詳述行銷企畫內容、執行過程、活動照片(規格為四 × 六)、媒體配合情形、市場反應及達成目標之績效與影響。

 E、 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 報名「迷你劇集獎」者:

 A、報名表一式三份

 B、參賽節目完整節目帶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C、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D、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2、 個人獎:

() 報名表一式三份。

() 參賽節目一式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 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 報名男女主角獎、男女配角獎者,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一張(規格為四 × 六)。

() 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3、 頻道廣告獎:

() 報名表一式三份。

() 參賽廣告一式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 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一份。

() 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4、 研究發展獎:報名表、推薦函及相關著作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

5、 年度創新技術獎:

() 報名表一式三份。

() 參賽節目一式三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 參賽節目得刪除廣告內容。

() 詳述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製拍節目,對電視產業技術革新有實質貢獻之說明資料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

() 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6、 特別獎:報名表、推薦函及相關事蹟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

()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每份報名表限報名參賽一項獎項,並應加蓋報名者及其負責人印信。

2、 報名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七、 對入圍資格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八、 入圍及得獎之節目、廣告、作品,如有侵害他人權利、非自行製作或違反政府法令情事,經查證屬實者,行政院新聞局應取消其入圍及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獎座及獎金。

九、 為促進得奬節目之資訊交流與宣傳效益,節目獎各獎項得獎者請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將得獎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低解析度之wmv影音串流檔,連同詮釋資料,匯入「國家影音產業資訊平臺」(網址:www.gio-media.com.tw)。

十、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行政院新聞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