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監督大眾傳播財團法人(簡稱財團)之事務,特設大眾傳播財團法人監督小組( 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為任務編組,所有人員均由本局有關處室人員調充或兼任之。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擬定督導計畫。
(二)審查財團報表。
(三)審核財團財務帳冊。
(四)召集會議。
(五)提出改進建言。
(六)其他有關業務之協調及聯繫事宜。
四、本小組由副局長為主持人,負統一指揮之責。
五、局長得就本小組人員中指定一人為執行祕書,襄助主持人推動小組工作。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有關處室支援之。
七、監督工作,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為準據。
八、本小組應將監督財團情況,隨時面報局長。
九、本設置要點,於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