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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11: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大眾傳播財團法人監督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聞法字第1010920022號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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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監督大眾傳播財團法人(簡稱財團)之事務,特設大眾傳播財團法人監督小組( 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為任務編組,所有人員均由本局有關處室人員調充或兼任之。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擬定督導計畫。

(二)審查財團報表。

(三)審核財團財務帳冊。

(四)召集會議。

(五)提出改進建言。

(六)其他有關業務之協調及聯繫事宜。

四、本小組由副局長為主持人,負統一指揮之責。

五、局長得就本小組人員中指定一人為執行祕書,襄助主持人推動小組工作。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有關處室支援之。

七、監督工作,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為準據。

八、本小組應將監督財團情況,隨時面報局長。

九、本設置要點,於局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