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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13: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補(捐)助業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新秘字第1011620025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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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補(捐)助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刪除)

三、 本局辦理補(捐)助申請案,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本要點規定辦理。但法律(含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本局預算書已明列補(捐)助對象及補(捐)助金額之預算案)、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及前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 補(捐)助案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活動企畫案(含活動名稱、目的、內容、時程、對象、地點及活動方式等)。

(三)活動經費預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明細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本局受理補(捐)助申請案,應就下列事項審核,以為准駁:

(一)申請案是否有助本局推動政令宣導、國際文宣或有利本局輔導之大眾傳播業務之推展。

(二)補(捐)助次數:申請案之活動名稱、目的相同,而活動地點不同者,以一年補(捐)助五次為上限。

(三)補(捐)助額度:就申請案之重要性、舉辦規模、預期效益及其他機關補助情形,衡酌補(捐)助額度,且不得逾該申請案預估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但經提報本局相關會報、審(評)議委員會審議或因業務需要敍明理由,並專案奉核補(捐)助金額者,不在此限。

本局核定補(捐)助申請案時,應指定補(捐)助款之使用範圍。

五、 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捐)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具成果報告、收支明細表及本局抬頭之領據、連同活動辦理經過及成效,向本局申請補(捐)助款。

前項所稱收支明細表應列明收入金額、自籌款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並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捐)助案之收入結報。

七、受補(捐)助者報支款項時,應依附件「辦理補(捐)助款報支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八、本局應將支付補(捐)助金之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公開於本局電腦網站。

九、本局各單位應對所承辦補(捐)助案負責督導與考核。如發現受補(捐)助者對補(捐)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催告該受補(捐)助者繳回其受領之補(捐)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捐)助者執行活動企畫案,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捐)助比率繳回本局;活動企畫案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局指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之金額低於活動企畫案所載支出預估數時,本局得按補(捐)助比率降低或廢止原同意補(捐)助之款項。

十一、本局依本要點辦理補(捐)助申請案,其核定期限至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九日。

十二、因組織法變更,本局依本要點辦理之業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