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年度行政院新聞局補助製播英語新聞節目要點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電視事業製播英語新聞,營造國際生活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經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境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但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不得申請。
三、申請補助節目之長度
每集長度應為十五分鐘以上。
四、 補助金額: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附預算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七十萬元為上限。結案時,實際支出費用低於企畫書預估經費者,本局將依比例扣減補助金。
五、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及其企畫書應具條件
(一) 節目播送期限
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十月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間,連續八週,且每週至少連續五日,每日至少十五分鐘帶狀播出。
(二) 節目播送時段
申請補助之節目應於下列三個時段擇一播送:
1、六時三十分至九時
2、十一時三十分至十四時
3、十八時至二十三時三十分
(三) 節目應以我國相關議題或新聞時事、生活資訊為題材,不得採用外電新聞內容。
(四) 節目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其屬合製者,應以所有合製者名義製作。
(五) 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
(六) 節目應於獲補助者專屬網站公開傳輸,且同意在本局入口網站以網路連結。
(七) 節目規格應為Digital Betacam以上。
(八) 獲補助者,不得將其獲選補助金資格轉讓。
六、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企畫書一份,企畫書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一) 申請者資格、文件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影本。
(二) 企畫說明
1、目的。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類型、集數及節目長度。
3、製作及播送起訖期間。
4、播送頻道、時段。
5、節目內容。
6、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經費明細)。
7、主播、主持人及製作團隊名單、國籍及經歷簡述。
(三) 資金:
1、應載明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係屬自製或合製。
2、 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屬自製者,應提出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含政府機關(構)或非政府機關(構)補助比例證明)。
3、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屬合製者
(1) 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檢附其他合製人同意由申請人申請本補助金之證明文件。
(2) 檢附合製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每一合製者名稱及出資比例)。
(3) 申請人承諾應單獨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
(四) 同意書:應出具「本節目將於○頻道專屬網站公開傳輸,且同意在行政院新聞局入口網站以網路連結。」之同意書。
(五) 切結書:申請案無論有無接受政府機關(構)補助,均應出具下列內容之切結書:
1、本節目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總額,達本節目經費總預算百分之五十時,申請者承諾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本節目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
3、申請補助所檢附之文件、資料均屬實,如有虛偽不實,獲補助者同意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行政院新聞局。
(六) 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文件或內容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七、申請期間
(一) 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五時止。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 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收。親自或請他人交送者(以收發章戳為憑),應送至本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B區三樓)。
(三) 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九十七年度補助製播英語新聞節目申請案」。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之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九、撥款方式
依製播進度分二期撥付。
十、執行時程
自九十七年十月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期間,獲補助者應完成補助金節目之製播。
十一、企畫書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製作及播送起迄期間」以外內容之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二次為限。
十二、結案
獲補助者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檢具收支明細表、節目播出證明、播出起訖時間、獲補助節目收視率調查報告及契約約定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
十三、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 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 經本局查證獲補助者有違法、違約、訂約後放棄補助金資格或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已領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因素,致獲補助者有違約、訂約後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三) 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但因第八點或前款但書規定,致取消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製者,準用之。
十四、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五、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