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數位電視產業健全發展,並配合本局推動高畫質電視節目開播之政策,鼓勵製播優質高畫質電視節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經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主題
(一) 申請九十五年度預算補助者:
應以富創意,能吸引觀眾喜好,具備國內、外市場推廣及行銷能力,並以呈現臺灣之美為優先。
(二) 申請九十六年度預算補助者:
應以呈現臺灣史觀(例如自然、生態、移民、政治、藝術、人民奮鬥之發展或演化)及臺灣族群相關議題(例如銀髮族、外籍配偶、原住民、臺僑)為主題。
四、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類型
(一) 以九十五年度預算補助者,類型如下:
1、 連續劇類:集數為十三集至四十集,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2、 專輯報導類:集數為五集至十三集,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至四十八分鐘或七十五分鐘至七十九分鐘。
3、 單元劇類:集數為一集至四集,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至四十八分鐘或七十五分鐘至七十九分鐘。
4、 電視電影類:長度應為六十分鐘以上。
(二) 以九十六年度預算補助者,類型如下:
1、 類戲劇紀錄片(drama documentary)、紀錄片或專輯報導類:集數為三集至十三集,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2、 動畫類:集數為十三集,每集長度應為二十二分鐘以上。
3、 連續劇類:集數為十三集,每集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至七十九分鐘。
五、 總補助金額
(一) 九十五年度總補助金:新臺幣三億元整,依電視節目類型分配如下:
1、 連續劇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2、 專輯報導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
3、 單元劇類:全案補助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4、 電視電影類:全案補助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二) 九十六年度總補助金:新臺幣一億元整,依電視節目類型分配如下:
1、 類戲劇紀錄片(drama documentary)、紀錄片或專輯報導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為上限。
2、 動畫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3、 連續劇類:每集補助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且補助件數以三件為上限。
(三) 每一電視節目企畫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案所附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結案時,實際支出費用低於企畫案預估經費,本局將依比例扣減補助金。
六、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及其企畫案應具條件
(一) 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
(二)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力求結合數位科技,突顯高畫質節目影像及聲音特質。
(三)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於申請年度、梯次之申請期間始日前尚未製作完成,且未曾公開播送。
(四)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五)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其屬中華民國國籍者之重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主持人、旁白、導演、編劇,各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但申請九十五年度第一梯次預算補助之電視節目主持人、旁白,不在此限。
(六)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合製者,單一中華民國之投資額應占該電視節目企畫案所附經費預算之最大比例。
(七)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其屬合製者,應以所有合製者名義製作。
(八)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非屬本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臺製作或委製。
(九) 獲補助者,不得將其獲選補助金資格轉讓。
七、 獲補助金電視節目規格
(一) 視訊格式1080i廣播級HD規格。
(二) 音訊格式:
1、 一般:1/2軌與3/4軌相同立體聲。
2、 環場音效:1/2軌杜比E或3/4立體聲。
(三) 電視節目完成帶應以HDCAM或HD-DVCPRO格式及DVD繳交本局驗收。
八、 申請補助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企畫書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並載明申請九十五年度第一梯次、第二梯次或九十六年度預算補助。
(一) 資格、文件
1、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 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
(二) 企畫說明
1、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類型、集數及節目長度。
2、 製作起訖期間(含拍攝、後製時程表)。
3、 電視節目視訊、音訊規格。
4、 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經費明細)。
5、 故事大綱、劇本。
(1) 連續劇類、動畫類、單元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及二集以上劇本,其為一集單元劇類者,免附劇本。
(2) 類戲劇紀錄片、紀錄片、專輯報導類、電視電影類應檢附故事大綱。
(3) 應載明劇本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作品改編,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改編劇本之文件。
6、 導演、編劇名單、身分證明影本及經歷簡述。
7、 重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主持人、旁白之主選及備選名單,及其國籍(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載明「中華民國籍」,未持有以護照所登載之國籍為主)、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之具體說明。
(三) 資金
1、 應載明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係屬自製或合製。
2、 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屬自製者,應提出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含政府機關或非政府機關補助比例證明)。
3、 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屬合製者
(1) 應由符合第二點資格之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檢附其他合製人同意由申請人申請本補助金之證明文件。
(2) 檢附合製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每一合製者名稱及出資比例)。
(3) 申請人承諾應單獨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五點另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4、 本企畫案無論有無接受政府機關補助,均應出具「本企畫案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總額,逾本企畫案經費總預算百分之五十時,申請者承諾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切結書。
(四) 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九、 申請期間
(一) 九十五年度預算補助,原則上分三梯次受理申請,九十五年度總補助金額不足支應時,本局得停止辦理徵選。申請九十五年度預算第一梯次補助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其餘梯次受理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 申請九十六年度預算補助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六日止。
(三)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 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收。親自或請他人交送者(以收發章戳為憑),應送至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B區三樓)。
十、評選委員會與評選作業
(一) 本局先就申請案書面審核
1、不符合第二點、第四點或第六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2、不符合第八點規定者,視同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3、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二) 評選委員會評選
1、評選委員會組成:
(1) 本局將遴選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評選委員會。
(2) 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 評選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2、評選委員會職責
(1) 就本局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做成獲補助之申請案建議名單及補助金額建議。
(2) 審查獲補助企畫案變更申請。
(3) 驗收獲補助金者申請第二期至第四期補助金所繳交各種文件與資料。
(4) 訂定驗收及審查基準。
(5) 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決議方式
(1) 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2) 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原申請案審查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三) 獲補助者名單、候補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十一、簽約
獲補助金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二週內,檢附企畫書所載重要演員、主持人、旁白之身分證明文件,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之受補助者遞補。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十二、 撥款方式:依製播進度分四期撥付。
十三、執行時程
自簽約日起一年內(獲九十五年度第一梯次補助金者,為自簽約日起六個月內),獲補助者應完成補助金電視節目之製作,並將該節目於無線電視高畫質頻道公開播送;前開公開播送之高畫質頻道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試播或經營之頻道時,獲補助者不得向公視基金會收取任何費用,公視基金會亦不得向獲補助者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 企畫案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案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案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案執行,申請變更以五次為限。但涉及期限之延展者,以三次為限,每次展延以四個月為限。
十五、 著作財產權
(一) 獲補助者(獲補助金電視節目屬合製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製者)應於本局核撥第四期補助金之日起,將該節目非商業性之著作財產權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機關於國內外利用,次數不限。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機關並得將補助金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
(二) 獲補助金節目有使用他人之著作時,獲補助者(獲補助金電視節目屬合製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製者)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於獲補助金節目中永久在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集會場所、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網際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之書面同意文件。
十六、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 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 經本局查證獲補助者有違法、違約、訂約後放棄補助金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已領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助者有違約、訂約後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三) 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但因第十一點或前款但書規定,致取消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製者,準用之。
十七、組織改造後本要點有關本局權利義務移轉承接機關之規定
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