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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2: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魅力臺灣.文化之美-高畫質紀錄片節目徵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10620403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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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臺灣‧文化之美──高畫質紀錄片節目徵選要點

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民眾對臺灣傳統文化的瞭解、發揚在地文化特色、配合推動高畫質電視頻道開播之政策,鼓勵電視節目製作業者積極製播高畫質紀錄片節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經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其屬合製者,應共同申請。

三、 申請補助之紀錄片節目類型

紀錄片節目,總集數不得逾二集,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至四十八分鐘或七十五分鐘至七十九分鐘。

四、 總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千三百萬元整。

每一企畫案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案所附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百八十萬元為上限。結案時,總支出數未達原預算者,本局將依比例扣減補助金。

五、 申請補助之紀錄片節目主題、訴求及其他應具條件

() 內容應以關懷臺灣在地文化為主題,以具創意,且能吸引觀眾喜好之方式,闡揚如客家、原住民族或臺灣特有風俗等傳統文化之內涵,或呈現離島地區獨具特色之發展文史及風情魅力等,並應具備國內、外市場推廣及行銷能力。

() 應力求與數位科技相結合。

() 申請補助之紀錄片節目及其企畫案應具條件

1、 故事大綱及拍攝腳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各一份。

2、 申請補助之紀錄片節目應於本要點公告前尚未完成者。

3、 申請補助之紀錄片節目其主角、配角、導演、編劇屬同一國籍或地區者,不得超過各該主角、配角、導演、編劇人數之三分之一。但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在此限。

4、 申請補助之紀錄片節目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其屬合製者,應以所有合製者名義製作。

5、 企畫案未獲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

6、 獲補助金者,不得將其獲選資格轉讓。

六、 獲補助金紀錄片節目之著作財產權

() 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核撥第四期補助金之日起,將該紀錄片節目非商業性之著作財產權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機關於國內外利用,次數不限。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機關,並得將獲補助金紀錄片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重製、發行、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

() 獲補助金紀錄片節目有使用他人之著作時,獲補助金者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於獲補助金紀錄片節目中永久在國內外重製、發行、改作,並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集會場所、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網際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之書面同意文件。

七、 獲補助金紀錄片節目規格

獲補助金節目之拍攝、製作均應符合以下規格:

() 視訊格式1080i廣播級HD規格

() 音訊格式:

1、 一般:1/2軌與3/4軌相同立體聲

2、 環場音效:1/2軌杜E3/4立體聲

() 全部節目完成帶應以HDCAMHD-DVCPRO格式及DVD繳交本局驗收。

八、 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

()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 無線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 企畫書一式十份,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 製作完成期間(包括樣帶、毛片及完成帶之完成期間)

2、 申請補助之紀錄片節目名稱、主題訴求、集數、製作規格。

3、 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經費明細)。

4、 故事大綱及拍攝腳本(如係改編自他人作品者,並應檢附該他人作品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文件)。

5、 主角、配角、導演、編劇名單及其身分證明影本。

() 本企畫案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切結書。

() 第六點第()款之授權書。

() 其他本要點規定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九、 申請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止。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5-1B1,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廣電基金)收。親自交送者,應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廣電基金,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 本要點之評選,由本局委託廣電基金辦理,廣電基金應依以下規定,進行評選作業。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評選作業由本局辦理:

() 先就申請案應附文件是否符合第八點各款規定,做形式審查。申請文件不全,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 就申請文件齊全之申請案做形式審核,不符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 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評選委員會,就前款形式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評選,並負責處理下列事項:

1、評選委員會以面談方式評選申請案件,並就獲補助金者及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實際補助金額、補助名單及候補名單,由本局核定。

2、驗收獲補助金者申請第二期至第四期補助金所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

3、訂定驗收及審查基準。

4、審查獲補助金者企畫書變更申請。

5、其他提請審查之事項。

() 評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 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 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 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原申請案審查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十一、 簽約

獲補助金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二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之受補助者遞補。

十二、 補助金撥款方式:依補助金紀錄片節目製作進度分四期撥付,每期撥付金額為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十三、 補助金節目製作時程

自簽約日起一年內,獲補助金者應完成補助金紀錄片節目之製作。

十四、 企畫書之變更

獲補助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五次為限。但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每次展延三個月。

十五、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 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 經本局查證獲選補助者有違反補助契金契約、本要點任一規定或訂約後放棄獲選補助金資格者,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金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已領總額十分之一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助者有違約、訂約後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 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但因第十一點或前款但書規定,致取消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十六、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七、組織改造後本要點有關本局權利義務移轉承接機關之規定

           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