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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7: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八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製播地方節目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10620427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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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鼓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製播地方節目,增進當地民眾對在地
    人事物之瞭解,善盡地方媒體之功能,並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經費來源
    本要點補助經費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有線廣播電視事業
    發展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三、申請者資格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二)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之前款業者,經本局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補助之節目(以下稱該節目)應具條件
(一)該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七月
      三十一日間製作完成,並於前述期間在所屬自製頻道首次公開播送
      。
(二)該節目應非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民間法人、團體委託製作、
      合製,亦未獲前揭機關(構)或民間法人、團體捐贈/補助。
(三)該節目之主角(主持人)、配角、導演、編劇屬同一國籍或地區者
      ,不得超過各該主角(主持人)、配角、導演、編劇人數之三分之
      一。但為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在此限。
(四)該節目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且非屬新聞報導性質。


五、申請期限: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五日止。


六、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由本局視所附成果報告、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相關申請文件內
    容決定,每件補助以單集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補助金額為單集補助
    金乘以總集數,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者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五)款經
    費收支明細表所列實際支出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不得逾申請者申請補
    助之金額,且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


七、申請補助者應檢送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正本一份。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影本一份。
(三)節目播送期間排播表一份。
(四)以 DVD  錄製之節目精華帶一式六份,長度至少二十分鐘(每片節
      目帶請以棉套分置)。
(五)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及影本五份(應列明所有經費項目及金額
      ,加蓋公司、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並註明
      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列入申請補助之項目:如工作
      人員薪資<含企劃、撰稿>、來賓車馬費、交通、食宿、保險費、
      購置機器設備費用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得列入補助之項目,且應附
      申請補助項目之相關收據或發票影本供審查委員參考。】格式如附
      件二)。
(六)成果報告一式六份(格式如附件三)。
(七)申請者為申請補助之節目著作人(即享有該節目之著作人格權及著
      作財產權)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申請補助之節目有使用他
      人著作者應併載明,並檢附授權證明文件,如係由他人作品改編者
      ,應檢附該他人作品及其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改編之同意書各一份。
(八)第四點第(三)款主角(主持人)、配角、導演、編劇之身分證明
      文件影本各一份。
(九)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八、節目規格
    每集實際長度應為二十分鐘以上,集數不限。


九、使用媒材
    拍攝、製作所使用之媒材應為 Betacam  等級以上之媒材。


十、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一)本局先就申請案書面審核
      1.不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2.不符合第七點規定者,為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審查小組審查
      1.審查小組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組成。
     (2)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審查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
          職務。
      2.審查小組職責
     (1)就前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審查,並就是否補助及補助
          金額作成建議。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
     (2)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三)審查結果由本局函知申請者。


十一、撥款方式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經本局審查
      通過後,由本局核實一次撥付:
  (一)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
  (二)納入本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
        局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獲補助者逾期未檢送前項應檢送之文件或檢送之文件不全,經本局
      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
      資格。放棄補助金者,亦同。


十二、著作財產權
      節目所引用之資料、道具及音樂,如涉及他人權利或著作時,獲補
      助者應事先取得各該權利人或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同意其
      權利或著作於該節目中在其所屬自製頻道公開播送及重製;如有涉
      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爭議糾紛,概由獲補助者自負法律責任。


十三、申請方式
  (一)付郵遞送者:應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交
        寄。收件地址應載明: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
        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三科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親自交送者:應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
        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
        受理。
  (三)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製播地方節
        目補助案」。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四、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理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
        之一賠償本局。
  (二)經本局查證獲補助者有違反本要點任一規定者,應取消其補助金
        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
        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經法院判決確定獲補助之節目侵害他人
        權利者,亦同。
  (三)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
        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但因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
        致取消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十五、同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申請件數不限。但每一申請案應為
      不同之節目,且應分別檢送第七點規定之文件。


十六、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七、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
             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