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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17: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製播地方新聞/節目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10620427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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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製播地方新聞/節目補助要點

一、目的:

為鼓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製播地方新聞及節目,善盡地方媒體之功能,增進當地民眾對在地人事物之瞭解,並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三、申請補助之新聞/節目及其企畫案應具條件:

() 申請補助之新聞/節目應於本要點公告截止日後自行製作,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於所屬自製頻道首次公開播送,且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

() 申請補助之新聞/節目,其主角(主播/主持人)、配角、導演、編劇屬同一國籍或地區者,不得超過各該主角(主播/主持人)、配角、導演、編劇人數之三分之一。但為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在此限。

() 申請補助之新聞/節目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

四、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不得逾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五、申請補助者應具文件:

() 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影本一份。

() 新聞/節目企畫書(格式如附件二)一式十份。

() 經費預估明細表一式十份(應列明所有經費項目及金額,包括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 節目大綱如係由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該他人作品及其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改編之同意書各一份。

() 第三點第()款主角(主播/主持人)、配角、導演、編劇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六、補助案審核程序:

() 本局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就補助申請案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會應就獲補助者及補助金額作成建議。實際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

()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 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審查。

七、新聞/節目規格:

每集實際長度應為二十分鐘以上,集數不限。

八、使用媒材:

拍攝、製作所使用之媒材應為Betacam等級以上之媒材。

九、(刪除)

十、撥款方式:

獲補助者應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逾期未檢送或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未補正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金俟前開文件、資料經本局驗收合格後,由本局核實一次撥付:

1、 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

2、 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民間機構捐贈/補助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獲補助者運用補助金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本補助案之收入結報】,並依前述各項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獲補助者依企畫書執行完畢後,如實際支出金額未達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辦理經費總額者,本局將依比例扣減補助金。

3、 成果報告(應載明成果效益及新聞/節目完成帯【以DVD繳交】、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在獲補助者所屬自製頻道首次公開播送之證明各一份,如有相關成品應一併檢附)。

十一、著作財產權:

新聞/節目所引用之資料、道具及音樂,如涉及他人權利時,獲補助者應事先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同意其著作於所製播之新聞/節目中在其所屬自製頻道公開播送及重製;如有涉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爭議糾紛,概由獲補助者自負法律責任。

十二、申請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止。付郵遞送者,應以掛號為之(以當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三科收。親自交送者,應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三、企畫書之變更:

簽約時獲補助之新聞/節目尚未於獲補助者所屬自製頻道首次公開播送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前項變更以三次為限。

十四、 違反相關規定之賠償:

() 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應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 經本局查證獲補助者有違反本要點任一規定或放棄補助金者,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經法院判決確定獲補助之新聞/節目侵害他人權利者,亦同。

() 經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但因放棄補助金,致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十五、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若有疑問,請逕向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洽詢,電話:(○二)三三五六七九二三

十六、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