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加強國內影視產業行銷推廣,鼓勵電影業及電視業者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建立我國影視產業行銷與採購網絡,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經許可領有證照且未就本補助案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電影事業、前開事業相關之大眾傳播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相關公、協會。
三、 補助項目與補助額度
(一) 補助項目:
1、 辦理二○○六年台北影視節電影片及電視節目著作財產權交易活動。
2、 辦理二○○六年台北影視節影視節目消費展、影視創投會及研討會。其中,影視創投會應包含下列事項:
(1) 提供投資者、買家與賣家舒適之交易場所。
(2) 結合社會資源,導引企業力量,結合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本局影視融資貸款或文化創意產業貸款等誘因,設計影視節目之媒合機制。
(3) 針對亞太或華人地區徵求影視節目創投企畫案。
(4) 聘請國內外影視專家組織評審委員會,訂定評審辦法,評選影視節目創投企畫案。
3、 其他本局指定之工作。
(二) 補助額度: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金額不得逾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一千九百萬元為上限。
四、 申請補助應檢附之資料
(一) 申請表一份。
(二) 相關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不須納稅或免稅者得免,但應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三) 企畫書(含起迄時間、辦理項目規劃、擬邀請之國內外參展業者﹝包含買家、賣家及投資者﹞、現場試片安排、研討會、補助項目之宣傳規劃、影視創投會之規劃、執行人力編制、辦理地點安排及安全措施說明、執行進度『甘特圖』、全部辦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額等整體規劃、執行團隊介紹及過去曾執行案例說明、申請人獲補助後對我國影視產業之回饋計畫與效益評估,回饋計畫須具體且有足以佐證可確實執行之資料或說明)一式八份。
(四) 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切結書。
(五)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五、 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進行審核,不符第二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 本局將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符合資格之申請者所提之企畫書審查。
(三) 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 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 審查小組應就第三點補助項目提出建議獲補助名單及候補名單各一名,並就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實際補助金額、補助名單、候補名單,由本局核定。
六、 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一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之受補助者遞補。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七、 撥款方式
本補助金採二階段核撥方式撥付:
(一) 第一階段補助金(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約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
(二) 第二階段補助金(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於契約規定之辦理時程內,將企畫書所載補助辦理項目全部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階段補助金,經本局驗收合格後核實撥付。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額低於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總額時,本局應將補助金額依原核定補助比例調降:
1、 第二階段補助金領款收據。
2、 經會計師簽證之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總額收支明細表、結案完成報告書(應載明辦理項目內容、執行成效、辦理成果與經驗分享、遭遇的困難、回饋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效益等,並將相關資料一併檢附)。
八、 著作財產權
獲補助者同意結案完成報告書之著作財產權,自本局驗收合格之日起,讓與本局。
前項所稱著作財產權,其範圍依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之種類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重製、發行、改作、公開傳輸等權利。
九、 申請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止。付郵遞送者(以當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電產業輔導小組收。親自交送者,應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行政院新聞局廣電產業輔導小組(B區三樓),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 企畫書之變更
(一)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並以三次為限。
(二) 前款變更應經本局同意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十一、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 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 經本局查證受補助者有違法、違約、放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已領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三) 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