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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17: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行政院新聞局電視節目翻譯字幕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10620423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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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行政院新聞局電視節目翻譯字幕費補助要點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業者將電視節目行銷海外發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經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境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但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不得申請。

三、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

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獲本局補助或由申請者自製或合製之連續劇、單元劇、專輯報導、電視電影、紀錄片、動畫及其他類型之電視節目。

四、補助金額

() 外語翻譯及字幕費:

1、每集三十分鐘節目,以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2、每集六十分鐘節目,以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3、每集九十分鐘以上之節目,以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

() 中文簡體字字幕費:

1、每集三十分鐘節目,以補助新臺幣一千三百元為上限。

2、每集六十分鐘節目,以補助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3、每集九十分鐘以上之節目,以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者翻譯、字幕實際總支出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

五、申請補助翻譯、字幕費之電視節目應具條件

()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於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獲本局補助或由申請者自製或合製,且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翻譯、字幕。

()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其屬合製者,應以所有合製者名義製作。

()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合製者,單一中華民國投資額應占該電視節目總經費預算之二分之一以上。

()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其屬中華民國國籍者之重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主持人、旁白、導演、編劇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

()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規格應為Digital Betacam以上。

六、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之文件:

() 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許可證影本。

() 節目符合前點第()款之證明。

() 節目規格及節目製作經費來源說明,並應載明單一中華民國投資金額占節目總製作經費之比例。

() 參與節目演出製作之導演、重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主持人、旁白、編劇之國籍說明。

() 節目海外行銷發行權之證明。

() 翻譯費、字幕費支出明細、支出憑證影本。

() 完成翻譯、字幕之節目DVD一套。

() 海外行銷發行計畫

1、行銷發行國家

2、時間

3、行銷發行策略及方式

() 切結書(應檢附下列各款內容之切結書各一份):

1、 於獲補助翻譯費、字幕費之二年內,獲補助者同意無條件提供節目海外行銷發行成果供行政院新聞局施政參考。

2、 申請補助翻譯費及(或)字幕費之節目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

3、 申請補助所檢附之文件內容均屬實,如有虛偽不實,獲補助者同意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行政院新聞局。

() 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文件或內容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七、申請期間

() 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止。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前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收。親自或請他人交送者(以收發章戳為憑),應送至本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B區三樓)。

() 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九十七年度行政院新聞局電視節目翻譯字幕費補助」。

八、撥款方式:一次撥付。

九、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 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 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製者,準用之。

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一、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
   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