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7: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熱愛台灣生命力─優質廣告影片票選」評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10620461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熱愛台灣生命力-優質廣告影片票選」評選要點

一、宗旨: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製作展現台灣生命力之美及呈現積極向
    上為主題之優質廣告影片,並期望藉由此類優質廣告影片之密集播出,提振國人愛鄉
    愛土之情懷,特舉辦本項活動。

二、評選對象:凡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三年內)在本國電視事業
    播出者得報名參加評選。

三、評選方式:

(一)由本局遴聘廣告專業人士、學者及文化界組成評審委員會,就報名廣告影片進行評
      選。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訂之。

(二)票選方式:先由評審委員會評選出入圍者十部影片後,於十月二十二日起展開為期
      四週之網路及平面媒體公開票選,選出最受喜愛之前三名。

四、獎勵方式:將擇期公開舉行頒獎典禮,每部入圍影片(廣告主及廣告製作公司)各得
    獎座乙座。

五、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五日止。

六、報名方式:填具報名書一式八份,並檢送參選廣告影片播出帶一卷(BETACAM)及在
    本國電視事業播出證明文件一份。

七、報名地址:台灣廣告主協會秘書處蔡小姐,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  47 號 9 樓,電話
    :(02)2713-2644#23。

八、凡政府出資或與政府相關單位製作的廣告影片不得參與評選。

九、同一家公司若有主題相同二支以上廣告影片入選,以一支系列廣告視之。

十、獲獎節目如有抄襲、損害他人權益或非自行製作,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獎勵。

十一、得獎者應將得獎作品製作拷貝一份存本局,並出具授權書,同意永久供同業觀摩或
      作為本局國內外文化宣傳之用。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