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四年度廣播電視人才培育暨行銷推廣補助要點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鼓勵國內廣播電視數位創意影音產業發展,強化節目之行銷推廣,培育影音產業人才,以增進其專業知識、技能與創意,進而提升國內影音產業之製播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經本局許可之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合法成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暨相關公、協會。
三、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度
(一)補助辦理人才培育
1、辦理數位影音知識課程:應含節目行銷、數位製播創意與觀念、數位製播技術、與數位影音知識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研討會等。
2、辦理數位影音實作。
3、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且以新臺幣九百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辦理2005年國內影視行銷活動。
1、辦理廣播電視節目著作財產權交易活動。
2、規劃辦理廣播電視節目創投說明會暨研討會。
3、其他本局指定之工作。
4、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金額不得逾企畫案所列辦理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一千四百萬元為上限。
(三)辦理2005年國際影視行銷參展活動
1、辦理國內業者招商。
2、宣傳活動。
3、負責報名、展台洽租、海外聯繫等事宜。
4、展台規劃、設計及施工。
5、文宣品設計及製作。
6、其他本局指定之工作。
7、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且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申請者得就人才培育、2005年國內影視行銷及國際影視行銷參展活動擇一申請,或同時申請(應分別提列企畫書)。
四、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前點第(一)款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表一份
2、相關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不須納稅或免稅之大專院校、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得免,但應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3、企畫書(含起迄期間、課程規劃《包括與數位影音知識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研討會及影音實作》、師資基本資料、參與課程人數、執行人力編制、實施地點、執行進度『甘特圖』、執行團隊介紹及過去執行案例、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額等通盤規畫、申請人獲補助後對我國數位影音產業之回饋計畫【回饋計畫應於95年11月前執行完畢】及效益評估)一式八份。
4、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前點第(二)款、第(三)款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表一份
2、相關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不須納稅或免稅之大專院校、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得免,但應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3、企畫書(含起迄時間、辦理項目規劃、執行人力編制、實施地點安排及安全措施說明、執行進度『甘特圖』、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額等通盤規畫、執行團隊介紹及過去曾執行案例說明、申請人獲補助後對我國數位影音產業之回饋計畫及效益評估)一式八份。
4、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五、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進行審核,不符第二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本局將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符合資格之申請者所提之企畫書審查。
(三)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審查小組依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載補助項目,審查企畫書,擇優就第三點各款補助項目提出建議獲選補助名單及後補名單各一名,並就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實際補助金額、補助名單,由本局核定。
六、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一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後補之受補助者遞補。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七、撥款方式
本補助金採二階段核撥方式撥付:
(一)第一階段補助金(30%)
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約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
(二)第二階段補助金(70%)
1、獲補助辦理「人才培育」者,應於契約規定之辦理時程內,將企畫書所載補助項目全部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階段補助金,經本局驗收合格後核實撥付:
(1)第二階段補助金領款收據。
(2)補助項目之支出經費明細表及各項支出憑證併同結案完成報告書(應載明課程內容、學習或交流成果與經驗分享、對國內數位影音產業發展與創意結合之建議、回饋計劃執行情形及成果效益等,並將相關成品一併檢附)。
2、獲補助「辦理2005年國內影視行銷活動」、「辦理2005年國際影視行銷參展活動」者,應於契約規定之辦理時程內,將企畫書所載補助項目全部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階段補助金,經本局驗收合格後核實撥付:
(1)第二階段補助金領款收據。
(2)經會計師簽證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結案完成報告書(應載明辦理項目內容、各項執行成效、交流成果與經驗分享、對國內數位影音產業發展與創意結合之建議、回饋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效益等,並將相關成品一併檢附)。
八、著作財產權
獲補助者同意結案完成報告書之著作財產權,自本局驗收合格之日起,讓與本局。
前項所稱著作財產權,其範圍依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之種類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重製、發行、改作、公開傳輸等權利。
九、申請期限
(一)補助辦理「人才培育」
自公告日起至94年8月19日止。付郵遞送者(以當日郵戳為憑)請寄至台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收。親自交送者,應於94年8月19日下午5時前,送至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以收發章戳為憑。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金與否,概不退還。
(二)補助「辦理2005年國內影視行銷活動」、「辦理2005年國際影視行銷參展活動」
自公告日起至94年7月20日止。付郵遞送者(以當日郵戳為憑)請寄至台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收。親自交送者,應於94年7月20日下午5時前,送至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以收發章戳為憑。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金與否,概不退還。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辦理人才培育」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且申請期限變更者,展延期間不得逾3個月。
(二)獲補助「辦理2005年國內影視行銷活動」、「辦理2005年國際影視行銷參展活動」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以一次為限,且不得申請變更期限。
(三)前二款變更變更應經審查小組同意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十一、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經本局查證受補助者有違法、違約、放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三)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