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17: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黑潮之國際藝術展會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132014576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高我國視覺藝術之國際能見度,鼓勵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具交易模式之國際視覺藝術展會,以促進視覺藝術產業拓展市場與國際合作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個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藝術創作者。

(二)團體:從事視覺藝術產業之國內依法立案文化創意事業,含法人、合夥、獨資事業。

三、申請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

(二)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參展作品列表及照片、參展相關文件等。申請表及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四、補助事項:申請者於辦理或參加之國際藝術展會,集結國內藝術家或藝術團隊參展,整體規劃辦理策展、宣傳、行銷等相關事宜,有助於推介臺灣藝術家及其作品進入國際藝術市場。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國內自辦:補助辦理特展專區或特色專案,包含參展展商優惠方案或合作計畫、展覽製作費、策展費、藝術家之創作材料費、場地費、裱框費、保險費、作品運輸費、行銷費及宣傳費等,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二)國外參展:補助以臺灣藝術家出國參展為主之國際視覺藝術展會,包含補助藝術家之創作材料費、裱框費、場地費、保險費、作品運輸費、翻譯費、機票、行銷費及宣傳費等,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本部每年分別於前一年度十月,及當年度五月彙整當年度辦理或參展之計畫申請案,實際受理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須於辦理或參展前申請)。收件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受理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二)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立案證明文件、計畫書等資料(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始完成線上申請。逾時申請或申請資料、內容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七、評審方式及原則:
(一)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時,應依「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嚴守利益迴避、價值中立及保密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書面審查前,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審查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二)評審基準:
1、所辦理或參加藝術展會之級別、重要性及市場分析,展會之等級參考表,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2、計畫內容(參展作品應以臺灣藝術家為主)之完整性、可行性及臺灣藝術家質量、臺灣藝術家參展比例。
3、行銷推廣措施。
4、經費之合理性,包含展位需求及規模、可補助項目內容。
5、相關實績及人力規劃。
(三)為避免資源集中挹注,同年度同一單位獲本要點補助上限以三案為原則。
(四)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撥款及核銷:

(一)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執行需要,得申請分期撥款。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契約依約辦理。

(二)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支用單據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比率繳回本部。

(三)受補助者交付本部相關資料及全案成果資料(含照片、影音資料、文字等內容素材),應負責使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方式之非營利利用。

(四)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最遲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收據、經費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成果報告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紙本及電子檔等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至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得視計畫執行情形酌減或廢止補助。

(五)補助計畫變更或取消辦理者,應於原訂計畫辦理前一個月函報本部同意。

(六)跨年度補助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部另案簽約辦理。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不得有虛報、浮報等情事,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九)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一)申請單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且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有補助或交易行為,應填報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身分關係揭露表」。

九、考評: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其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成效不佳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獲補助計畫之各項平面、電子媒體宣傳方面需有效凸顯本部支持立場。各項重要宣傳場合及相關文宣資料應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於顯著位置標示本部部徽,並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十、提案計畫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具重要意義或時效性者,得依實際需要採專案補助方式辦理,申請期程及審查方式不受本要點第六點及第七點之限。

十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二、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追回補助款,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