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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廣地方文學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文貳字第1013009757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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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縣市文學交流及資源整合、活絡創作風氣,特訂定「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廣地方文學活動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 補助項目: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學獎獲獎作品之各項相關推廣計畫:活動範圍須為全國性或跨縣市。()

作家在地寫作計畫: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邀請作家以該直轄市、縣市為主題提出寫作計畫(須包含發表機制)。()

補助項目為經常門,不含固定薪資、獎金、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等。()

四、 補助原則:

() 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補助:

        第一級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第二級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第三級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第四級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第五級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總補助上限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 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編列配合款。

申請方式: 五、

() 申請時程:於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次一年度計畫(一百零一年度為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

() 申請單位應填寫補助計畫書(A4規格)各十份(格式詳申請附件)。

六、評審作業: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提案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到會簡報) (

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惟相關補助金額須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

七、撥款方式:補助款項分三期撥付:

() 第一期款: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獲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後,函送修正後計畫、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申請撥款。若非納入當年度預算者,須檢附議會同意墊付函。

() 第二期款: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獲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函送領據、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八十證明申請撥款。

() 第三期款: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獲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函送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結案經費明細表、領據、剩餘款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辦理核銷結案事宜。

八、管考方式

()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計畫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表,另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填報執行進度。

()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執行中如有變更,應敘明理由函報本部核定後據以執行。

() 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部得視實際狀況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並追繳補助款。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剩餘款)應悉數繳回。

九、注意事項:

()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案經本部同意並核定補助額度後,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納入縣市預算辦理。

() 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應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 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會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同時於記者會或與新聞媒體聯繫時加強宣導本部補助宗旨。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本部及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補助。) (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