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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053034754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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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團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副團長 簡任 第十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研究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副研究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指揮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副指揮     (一)  
組長     (四)  
主任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助理研究員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團員     八十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研究助理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三、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合計 一一一
(六)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