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促進民間提供適當小型藝文表演空間,提供創作性、實驗性之藝文表演活動演出及排練使用,並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等相關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小型藝文表演空間」,指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
(一) 觀眾席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或設有一百五十席以下座位,附設舞臺、燈光、音響或其他演出設備之空間。
(二) 常態性提供作為音樂演奏、戲劇、舞蹈、技藝表演之場所,或提供其他藝文創作者及表演藝術團體租借,作為對不特定多數人進行售票或不售票演出之場所。
三、 補助對象:由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行號、法人、演藝團體經營之小型藝文表演空間業者。
四、 申請資格:
(一) 申請補助之小型藝文表演空間業者,提供表演藝術之相關項目使用(含表演藝術相關之教學、排練等活動)面積應超過所使用面積百分之五十,不得提供餐飲。
(二) 申請補助之小型藝文表演空間業者,於前一年度提供演出音樂、戲劇、舞蹈、或跨領域表演應至少達二十場次,且每場次演出時間不少於一小時。
五、 補助項目:
(一) 小型藝文表演空間業者為改善噪音、消防、公共安全等設施,所需之施工費、材料費及設計規劃費等。
(二) 為配合前項改善工程,設置或修繕表演設施所需之施工費、材料費及設計規劃費等。
六、 作業期程:
(一) 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辦理。
(二) 申請單位辦理修繕工程之規劃、發包、施工、驗收等事宜,應依本會核定日期前完成。
七、 申請文件:
(一) 申請計畫摘要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 申請場地背景說明(含施作地點相關基地位置、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使用登記、商業登記項目等)
(三) 申請修繕之詳細計畫內容(改善空間之噪音、消防、公共安全設施等施作計畫,或表演設施設置、修繕之完整計畫。含空間用途、施作項目、施作材料、施作方式、施作進度等)
(四) 修繕計畫之期程及預定進度
(五) 目標及效益
(六) 經費需求表(包括計畫總經費及經費明細表)
(七) 施作設計書圖
(八) 相關附件:
1、 建築物結構及表演設施之安全鑑定、補強、改善規劃。
2、 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查報告(如為本案申請計畫之改善項目請註明,未列入本計畫之改善項目亦請說明改善計畫)。
3、 前一年度營運成果報告(含財務收支情形及活動紀錄)
4、 營運計畫書、出租辦法及收費標準表
5、 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影本(租賃契約期間自送件日起,需達二年以上)等有權使用該空間之證明文件。
6、 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進行修繕之同意書。
7、 小型藝文表演空間平面圖(註明各區域坪數及用途,並標示出入口及消防安全設施)及不同角度電子圖檔十張及簡要說明。
八、 審查方式
(一) 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依據「審查標準表」(如附件二)進行審查,依評選排比及預算調度核列補助預算。
(二) 本部審查小組得至現場進行實勘或申請單位相關人員列席簡報計畫內容。
(三)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九、 補助原則:
(一) 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如有實際增加經費需求,由獲補助單位自籌。營運管理計畫之經費不屬本要點補助範圍。
(二) 獲補助單位接受本部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監督。有上述情形者,核銷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使用用途,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應事先函報本部同意。如有挪用情事,本部得廢止補助,獲補助單位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四) 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十、 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補助款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獲補助單位於竣工並驗收完成後,檢送檢送工程發包契約書影本、細部設計書圖、原始支出憑證、支出明細表、竣工結算證明、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三)及領款收據(或發票),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撥付。如因案件特殊,得敍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
(二)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契約依約辦理,補助經費採分期撥付方式辦理:
1、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獲補助單位檢送修正計畫書(含細部設計書圖)、工程發包契約書影本、開工證明及第一期款收據,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撥付。
2、 第二期款(百分之七十)於獲補助單位檢送檢送原始憑證、支出明細、竣工結算證明、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三)及第二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三) 執行結果應依計畫實際執行金額、本部與其他經費來源分擔比率辦理結算,其有賸餘款應按本會補助比率繳回;另其有違約金或逾期罰款等亦同。
十一、 計畫執行及管考:
(一) 獲補助單位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函,因可歸責於獲補助單位之事由,逾二個月仍未完成第一期款所需送部核備之相關資料者,本部得廢止補助。
(二) 計畫各項工程若因施工之實際情形與原設計不符或其他原因,有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之必要時,該項變更設計應以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為原則。變更設計所需經費應在原計畫預算下調整支應,其因變更設計致總經費超出部分,由獲補助單位自行籌應。
(三) 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部得視實際狀況廢止補助並追繳補助款。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剩餘款)應全數繳回。
十二、 獲補助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 提供成果照片六至十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並同意無償授權本部作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式之非營利業務推廣運用。
(二) 受補助修繕藝文空間,應於未來二年內繼續提供場地供演出使用。
(三) 依核定之噪音、消防及公共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或表演設施設置或修繕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函報本部備查。
(四) 詳實記錄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本部及審計機關查核。
(五) 受補助單位如違反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得視情節輕重廢止並追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三、 本部為確保小型藝文表演空間之公共安全,並提昇小型藝文表演空間之效能,如有特殊情況需立即改善之修繕工程,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四、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