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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立臺灣美術館專業人員聘任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美人字第1000002744號 函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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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一、 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健全專業人員聘任及管理
制度,以提昇專業人員素質,特訂定「國立臺灣美術館專業人
員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專業人員,為本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人員。

三、 本館專業人員之聘任資格與職務等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比
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 研究員比照教授。
(二) 副研究員、編審比照副教授。
(三) 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

四、 本要點所稱聘任管理,指對本館專業人員之新聘、升等、改聘、
續聘、不續聘、解聘、及評鑑等各相關事項。

第二章 專業人員評審委員會

五、 本館為辦理專業人員之新聘、升等、續聘、不續聘、解聘及評
鑑等審議事項,特置「國立臺灣美術館專業人員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專評會)。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華民國93 年3 月30 日文中人字第0931501025 號函核定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華民國96 年8 月21 日文中人字第0963055938 號函核定修正
國立臺灣美術館中華民國96 年11 月06 日臺美人字第0960004479 號函發布

六、 專評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專業人員之進用聘任審議事項。
(二)關於專業人員續聘、解聘、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專業人員升等評鑑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專業人員學術研究、著作、評鑑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應由專評會審議之事項。

七、 專評會置委員七人,機關首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機關首
長敦聘館外學者專家具副教授以上資格四人,並由本館全體專
業人員票選副研究員以上資格人員二人組成之。
外聘委員名單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八、 專評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連任一次。並以機關首長擔
任召集人,為會議主席。機關首長不克出席時,由機關首長指
定委員一人為會議主席。
新聘委員因故無法產生時,由原聘委員繼續執行專評會審議事
項,俟新聘委員產生時終止之。

九、 專評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十、 專評會委員遇有關其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審
議事項,應行迴避。

十一、 專評會審議進用、升等、不續聘、解聘案時,委員對高於其
學術職等人員之投票,應行迴避。

十二、 專評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
或說明。

十三、 專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館外委員出席評審會,得依規定
支給交通費。

第三章 新聘

十四、 專業人員新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新聘人員之專業領域、資格、人數、作業時程等事項經由
本館行政系統簽請機關首長核定。
(二)由人事單位於傳播媒體、學術刊物或人事行政局網站刊載
徵人廣告。
(三)人事單位與用人單位負責審核擬聘人員之資格,並由人事
單位將初審合格人員名單提請專評會複審。
(四)經專評會複審通過合格人員之專門著作,由人事單位送請
館外學者專家審查。
(五)專評會並就複審合格人員之專門著作進行綜合審議,必要
時得舉行口試,且排列順序後送請機關首長圈定人選。

十五、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或執行完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十六、 專業人員之聘任應訂定聘約,其內容包括聘期、工作項目、
薪級、權利、義務及違反義務之責任等事項。
本館專業人員之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辦
理。至職務等級依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與各級學校教師職務
等級比照表辦理。
(一)研究員比照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
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
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2.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副研究員、編審比照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
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2.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
作者。
2.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
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
專門著作者。
3.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十七、 專業人員之聘期,初聘為一年。

第四章 續聘、改聘、不續聘及解聘

十八、 專業人員如符合下列其中兩項規定者,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評擬陳請機關首長綜合考評,其續聘評鑑總成績七十分以上且
奉機關首長核定者,應予續聘:
(一)學年度內至少發表一篇論文;或規劃、承辦專案業務有具
體成果者。
(二)二學年度內提出獨立研究報告或小組研究報告,或在國內
外學術刊物發表著作、研討會發表論文至少一篇以上者。
(三)研提與本職業務相關之學年度工作報告者。
聘期屆滿前經評鑑考核合格者,予以續聘。 續聘每次為二年,
必要時並得配合會計年度酌予縮短或延長。
前述評鑑之考核,依第六章規定辦理。
聘期屆滿前如其中一學年度評鑑考列丙等,需提交個人工作績效
改善計畫陳核。

十九、 專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改聘:
(一)依本館組織法規改任換敘者。
(二)變更專業組別、職務、職稱等事項。

二十、 專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專評會審查屬實者,得不予續
聘:
(一)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工作可以聘任
者。
(二)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三)連續三學年度內未發表論文或學年度評鑑考列丁等者。

二十一、 專業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經專評會審議通過,機關首
長覆核,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應予解聘: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違反聘約規定之義務事項,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者。
(三)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致無法完成聘約之工作項目,
對機關造成不良後果,有具體事證者。
(四)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應予一次記二大過各款情事之一者。
專評會對於前項擬予解聘人員,在作成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
述及申辯之機會,並告知解聘救濟規定。
本館作成解聘之決定後,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通知當事
人。
應予解聘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第五章 升等

二十二、 專業人員升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升等人員之專業領域、資格、人數、作業時程等事項經由
本館行政系統簽請機關首長核定。
(二)專業人員申請升等時,於人事單位公告期間內,檢附專門
著作及服務績效等有關資料送服務單位主管初審推薦,由
人事單位及用人單位負責審核。人事單位並就審查合格者
資料送請專評會複審。
(三)經專評會複審符合升等人員之專門著作,由人事單位送請
館外學者專家審查。
(四)專評會就專門著作送審合格之人員,進行綜合審議,必要
時得針對送審之最高分及最低分落差二十分(含)以上者
,進行口試,其審議結果由人事單位送請機關首長圈定。

二十三、 專業人員升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副研究員、編審申請升等研究員者:
1. 任現職滿三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
2. 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刊物,五年內五篇以上者。
(二)助理研究員申請升等副研究員、編審者,應具備下列各款
條件之一:
1. 任現職滿三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及
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刊物,五年內三篇以上者。
2. 取得與現職相關之博士學位後在本館服務滿一年。但民國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者不適用之。

二十四、 升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經歷證件所記載之年資年月推算
至職缺甄補公告之月份止。

二十五、 申請升等專業人員於本館任相同職務而有中斷者,得合併
計算升等年資。

二十六、 專業人員升等審查,所送專門著作及服務績效,其審查成
績均需達七十分以上。

二十七、 申請升等專業人員之學術研究,如具特殊成果,或對館務
發展及營運效益提出建設性之具體措施,經採行確有貢獻者,
其所需提送之論文篇數,於專案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後得予酌
減,不受本要點規定之限制。

二十八、 申請升等專業人員不服館外學者專家有關專門著作之審
查意見者,得請求說明之。但以一次為限。

二十九、 凡經送審通過之著作,一律存本館圖書室典藏並公開陳
覽,以促進學術研究及資訊公開化。

第六章 評鑑

三十、 學年度結束前二個月,專業人員繳交該學年度發表論文一篇
或專案業務規劃、承辦成果資料,併同該學年度有關工作報告
,逕送人事單位彙辦,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評擬陳請機關首長
評核。

三十一、 人事單位查證受評鑑專業人員之學年度請假日數、獎懲次
數及終身學習時數等資料,併同前開人員業奉陳核之論文或專
案業務規劃、承辦成果資料及工作報告,送請本館專評會審查
且評定初審成績。
至請假日數規定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辦理。

三十二、 初審成績送請機關首長核定,合格者並為專業人員續聘及
晉級之參考。

三十三、 本館專業人員之評鑑在同一學年度內經評核總分八十分
以上者考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考列乙等,均晉本
薪或年功薪一級;如已晉至最高薪級者,比照「大學及專科學
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辦理。經評核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
分者考列丙等,留支原薪。經評核總分未滿六十分者考列丁等
,並送交專評會審議不予續聘之相關事宜。

三十四、 在同一學年度內,因升等已調整薪俸者,不再晉級。

三十五、 服務未滿一學年度者不予晉級。

第七章 附則

三十六、 本要點第七點中有關票選副研究員以上資格人員二人擔
任專評會委員,如專評會票選委員出缺時,由後補委員(依原
得票數高低排序)依次遞補,至任期屆滿為止。

三十七、 本要點所稱專門著作,係指申請新聘或升等專業人員在機
關首長核定懸缺新聘或升等之日起前五年內已接受且出具證明
將刊登或出版,或已刊登在國內外(含本館)學術(專業)刊
物公開發表之著作。

三十八、 本要點所稱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係指機關副首長及單位主
管。

三十九、 本要點第十八點所稱續聘評鑑總成績,係指專業人員聘期
屆滿前兩學年度評鑑平均成績與機關首長綜合考評分數之兩項
評分加總。前者佔總成績之百分之八十,後者佔總成績之百分
之二十。

四十、 本要點所稱論文,係指已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刊登,或已刊登
在國內外(含本館)學術(專業)刊物或研討會或網站,或規
劃、承辦專案刊登在本館出版品、專輯具有研究屬性之專文,
本文字數(含)5000 個字以上。

四十一、 本要點所稱工作報告,係指專業人員接受評鑑之學年度
內,提報有關辦理專案業務或展覽規劃論述及表達理念、對展
覽成果評估等考評項目之本職工作資料。

四十二、 本要點第二十一點所稱解聘救濟規定,係指受解聘當事
人如不服解聘之決定,得於收受解聘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檢具書面及證明,經由本館向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又如不服復審決定,得於決定書
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四十三、 本要點第二十二點所稱專業人員申請升等時檢附有關資
料,係指專業人員為免影響送審之客觀性,得填寫送審委員迴
避名單至多三名,逕送人事單位陳請機關首長參閱。

四十四、 本要點有關專門著作、重要研究成果、特殊貢獻之認定及
國內外著名刊物之界定,由本館專業人員評審委員會訂之。

四十五、 本要點所稱專門著作之審查,係由館長就館外學者專家圈
選至少二名辦理之。專門著作之審查,如館外專家學者評分之
最高分及最低分差距二十分(含)以上或外審之結果為一人通
過與一人不通過或者,由機關首長圈選第三名人員審查之,以
最高兩項評分為準。評分均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始為通過
審查。

四十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現行有關法令辦理或經專評會決議
之。

四十七、 本要點經呈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
時亦同。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