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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5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資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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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文化部為執行及督導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
           獎助業務,特設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教育、研究、推廣、保存及活用。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審查指定、保存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廣
               及運用。
           四、文化資產環境評估、整合及再發展。
           五、文化資產保存區、特定專用區之研擬及推動。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業務之輔導及協助。
           七、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八、文化資產保存及活用之獎勵及輔助。
           九、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
           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
           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