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31 15: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廣綠島人權文化園區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東美行字第1003000120號
法規體系: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人權紀念、永續島嶼與和平文化等發展主軸,深化園區場域永續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 臺東縣政府。

() 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文史工作室、社團等團體或組織。

() 公私立大專院校。

() 政治受難者、家屬及人權工作者。

() 受邀請之其他展演團體及藝文人士。

三、申請補助範圍:

() 綠島人權議題類。

() 綠島文化藝術類。

() 綠島生態(含綠島海域)景觀類。

() 綠島環境(含綠島海域)類。

() 綠島休閒觀光類。

() 其他與綠島人權文化園區發展相關之計畫及活動。

四、補助原則:

() 臺東縣政府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補助處理原則,屬縣市財力分級第三級,最高補助百分九十。其餘申請團體、學校及個人,不受此限。

() 補助條件及標準:

1、一般補助:依補助範圍申請案件,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2、 專案補助:對於綠島人權文化園區具有重大助益之申請案件,補助金額依其計畫內容覈實審查核定。

五、受理時間:依公告受理申請。

六、 計畫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及個人應填寫補助經費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二份,並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縣市政府、大專院校免附),函送本館申請。計畫書不符前項規定者,本館得令其於一週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七、評審作業:

() 一般評審:本館成立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案之可行性、預期效益及經費預算編列合理性等項目進行綜合考量。

() 專案審查:對綠島人權文化園區具有重大助益及時效性之計畫,得依實際需要專案補助相關計畫等,不受申請時間限制。

八、經費之請撥、核銷及辦理結案:

           依據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函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 經費核撥方式:

1、 核定之經費逾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分二期撥款;第一期為開始執行超過一半進度,檢附成果報告及原始憑證等資料通過審核後,撥付金額以不超過核定經費之百分五十為限,第二期款為計畫執行完畢後撥付餘額。

2、 核定之經費未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補助款將俟計畫完成,並提出成果報告及原始憑證通過審核後,一次撥付為原則。

() 經費之請撥、核銷結案:

1、臺東縣政府應檢附下列資料:

() 當期請款之領據。

() 納入預算證明(可辦理一次納入預算)。

() 請領第二期款時,應另檢附執行成果自行評估表(格式如附件三)、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四)及相關附件各一式三份。

2、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文史工作室等團體或組織及大專院校應檢附下列資料:

() 當期請款領據(格式如附件五)(大專院校可使用學校自式格式)。

() 請領第二期款時,應另檢附全部支出原始憑證(格式如附件六-2,應依會計科目黏貼,大專院校可使用自式格式)、經費收分攤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六-1)、執行成果自行評估表、執行成果報告及相關附件各一式三份。

3、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

() 請款領據。

() 請領款項時,應另檢附經費收分攤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六-1)、執行成果自行評估表、執行成果報告及相關附件各一式三份。

4、補助計畫如涉及印刷、出版事項,應檢送印刷成品一式二十份連同前列各項資料一併函報本館辦理核銷結案。

九、 本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應同意授權本館無償在非商業性用途下,於國內外重製、散佈、改作、編輯、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為擴大宣導,獲補助單位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館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館網址;必須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加強宣導本館為指導單位及策辦主旨。

十、 注意事項: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館核定。

() 已獲本館依據本要點補助辦理經費之活動計畫,不得再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及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申請補助,如有重複補助情況,需退還所獲補助款項,並於核銷經費時附切結書乙份。

() 獲補助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館得撤銷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 依要點核定臺東縣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

() 獲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執行考核: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本館將適時進行訪視,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追繳該部份之補助經費外,並將止受補助單位或個人補助案申請二年。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