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為順利推動各種教育活動,充分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擴大並提供民眾參與社會服務,及滿足社會大眾學習、服務所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組織
(一) 本園區依本要點設置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志工隊),由本園區志工組織之,並受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指導及監督。志工隊任務如下:
1、協助本園區辦理各種藝文活動。
2、增進民眾參與文化活動之意願。
3、協辦志工各種訓練及輔導管理,增進志工平日情誼。
(二) 志工隊設隊長一名,綜理志工隊隊務,任期一年;另設副隊長一名,協助隊長襄理隊務,任期與隊長同。隊長、副隊長任務如下:
1、依據本園區需求,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綜理全隊隊務,為本隊與本園區之聯繫溝通橋樑。
2、召開幹部會議及志工大會。
3、協助各組志工值勤及人力調度。
4、瞭解志工參與各項活動之辦理情形,給予必要之協助。
5、瞭解志工成長及服務需求,發展新服務方案。
6、協助及輔導新志工訓練事宜。
7、關懷本園區志工。
(三) 志工隊設導覽解說、圖書資訊、行政支援及公共服務組,各組置組長一名,綜理各組組務,任期一年。組長任務如下:
1、綜理各組工作,並適時向隊長、副隊長報告各組工作狀況。
2、參加幹部會議及志工大會。
3、確實掌握各組志工值勤動態,分配或調整本園區志工合適之服務點。
4、協助安排及調度各組值班人力,對經常請假之志工提醒其維持正常之出席率,並注意組內志工服滿最低服勤時數。
5、協助傳達本園區最新資訊,並隨時反映各組志工服務狀況及志工意見。
6、出席時數統計、人員資料管理、活動狀況管理。
(四) 志工幹部經遴選聘任,由本園區發給聘書,其資格及遴選方式如下:
1、隊長、副隊長:任本園區志工年資滿二年、且二年服勤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每年考核成績均為八十五分以上者,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隊長由志工考核審查小組審查符合遴選條件之志工名單,提交志工大會投票選舉,志工大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隊員出席;並獲二分之一以上隊員投票通過。副隊長由隊長自隊員中遴聘合適之人選出任。
2、各組組長:任本隊志工年資滿一年、且一年服勤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考核成績為八十分以上者,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由各組志工推派。
3、幹部離隊出缺時處理方式如下:
隊長職務在任期間出缺,由副隊長接任。
隊長、副隊長同時出缺時,應於幹部會議時補選接任。
各組組長出缺時,由各組志工推派遞補之。
三、本園區之志工資格,年滿18歲至75歲,具服務熱誠、言談清晰、身心健康、體能良好,具學習意願,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志願參與園區導覽、圖書館服務、行政支援及公共服務者,由本園區依實際需要公開徵募,通過訓練及考核後,須經實習試用三個月,試用合格者由本園區核發正式志工證及聘書,成為本園區正式志工,聘書有效期為一年。
四、本園區志工均為無給職,無交通費及服務津貼,其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 權利:
1、有關一般性隊務及服務工作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2、幹部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參與本隊及有關單位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4、本園區得無償提供場地作為本隊辦理志工聯誼活動使用。
5、意外保險:五十萬元意外險、一萬元意外傷害醫療。
6、無誤餐費,但提供服勤逾用餐時間者便當一個。
7、優先參加本園區辦理之研習及教育推廣活動。
8、向相關單位推薦績優志工接受表揚。
(二) 義務:
1、遵守本園區及本隊組織之各項規章及決議。
2、志工每次服勤至少四小時,每月服勤至少八小時,每年累計服勤至少九十六小時。
3、志工幹部每人每月服勤至少十二小時,每年累計服勤至少一百四十四小時。
4、每月二十日前填妥下一個月「服務排班表」,並依排班表出席服勤,如無法出席,應於至少三天前洽請代(換)班。
5、參與各項服務活動及出席各項會議。
6、執行本隊或本園區分配之服務工作,並恪遵工作規定。
擔任本隊所指派之職務。
五、編組及任務
(一) 導覽解說組:
1、本園區及展覽之導覽及解說服務。
2、展場秩序及展品之維護。
3、處理展場偶突發事件。
4、以導覽解說協助推廣本園區活動。
5、其他導覽解說相關事項。
(二) 圖書資訊組:
1、協助換證入館閱覽圖書及讀者寄物。
2、協助閱覽區管理維護。
3、協助圖書借閱、歸還手續(目前限文化資產局及本園區員工)及破損檢查。
4、協助圖書上架及期刊整理。
5、其他圖書資訊相關事項。
(三) 行政支援組:
1、協助志工資料之管理、值班狀況統計。
2、協助製作志工通訊錄及志工生日小卡。
3、協助志工大會與幹部會議記錄、整理、寄發等文書作業。
4、協助維護及佈置志工室。
5、其他行政支援相關事項。
(四) 公共服務組:
1、協助本園區展場服務。
2、協助本園區求是書院服務台諮詢服務。
3、協助本園區求是書院研習教室、演講廳設備操作。
4、協助本園區教育推廣活動。
5、其他公共服務相關事項。
六、志工大會
(一) 本隊志工大會每年由隊長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臨時大會。全體志工未經事先請假,不得缺席,且須經二分之一以上志工出席始得舉行。
(二) 志工大會職權如下:
1、選舉隊長。
2、訂定或修訂志工相關規則。
3、規劃隊務進行。
(三) 志工大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志工過半數同意行之。
七、幹部會議及志工例會
(一) 幹部會議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隊長召開臨時會議。
(二) 幹部會議由隊長擔任主席,記錄由主席指定。若隊長因故無法主持,則由副隊長代理。
(三) 幹部會議討論事項包含各項志工會議、志工活動之研擬、志工服務檢討、各組聯繫、志工提案及其他相關事務等。
(四) 志工例會定期舉行,由隊長、副隊長或組長召集之。討論志工提案或本園區交辦事項。
(五) 本隊召開各項會議得商請本園區派員列席指導。
八、志工之請假、考核、獎勵、續聘及解聘等事宜,依「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志工服務守則」及「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志工考核及獎勵作業要點」等規定,確實執行。
九、本要點經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