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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01: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053035427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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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打造縣市文化中心演藝場館以專業劇場模式營運、培育專業藝術劇場人才、開發不同族群走進劇場參與藝文活動、擴大藝文消費市場、活絡表演藝術產業鏈之發展及扮演藝文體驗教育實踐場館,訂定「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範疇及補助項目:
(一) 補助範疇及執行期程:
1、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演藝場館或文化中心演藝場館為範疇(每個縣市限提一案)。
2、提案計畫之執行期程,以單一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如確有實際需求,得為跨年度計畫(至多3年)。屬跨年度計畫者,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經審核通過後,次年仍須依本部公告本計畫送件時間,提送下一年度執行計畫,由本部審查同意後核予經費。
(二) 補助項目:
          補助辦理劇場經營管理、採購或製作節目、行銷推廣、專業人力引進及培訓、跨區合作、辦理藝文場館體驗及友善平等參與藝文等表演藝術計畫。本要點補助項目分為「社區扎根型」及「專業發展型」,由各縣市政府依營運計畫及藝文發展實際需求,並於申請時自行勾選申請類型,本部得依據評審結果核定補助類型。補助類型分為下列二類:
1、社區扎根型:依藝文發展條件,以區域型態經營、推廣表演活動、人才培育及開拓藝文人口,並提供多元型態表演藝術節目為之藝文扎根為營運方向。
2、專業發展型:具有明確劇場營運目標、專業節目規劃能力、跨區(館)劇場合作或專業表演藝術營運機制及扮演推動藝文體驗教育之實踐場館,以經營專業劇場型態為營運方向。

四、補助款用途:
(一) 本補助款以經常門為補助經費,補助經費得用於聘請劇場專業人才、專業人才培育、製作節目、採購表演節目、行銷推廣、補助長期專業駐館團隊及辦理藝文場館體驗與友善平等參與藝文等費用。
(二) 鑒於本計畫推動之核心理念在於文化中心之活化,著重劇場專業人才引進與培育、開拓藝文近用人口及建立場館營運機制,因此補助款用於採購節目之金額不得超過補助款之五成,其中七成以上需用於採購國內團隊演出節目。

五、申請程序及日期:
(一) 申請單位應備函檢具詳細之計畫書一式二份(計畫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於申請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申請日期:依本部公告辦理。

六、經費編列:本項經費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 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
(二) 補助金額:每年補助每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不超過新臺幣壹仟萬元為原則。
(三) 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
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八、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審查方式:由本部召集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 審查標準:
1、場館定位與目標、計畫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前一年度評鑑成果(百分之二十)。
2、擴大藝文消費市場之發展性、節目企劃能力、開發不同族群及推動藝文體驗教育策略(百分之四十)。
3、提升文化中心劇場營運之效益性、媒合企業贊助、建立與業界合作機制(百分之二十)。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自籌財源規劃(百分之二十)。

九、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修正計畫書一式二份、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及第一期款領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二) 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期中進度報告一式二份、執行情形季報表、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影本及第二期款領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必要時,得請受補助縣市進行簡報或由本部派員實地考核執行狀況。
(三) 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成果報告書紙本(含照片檔及影音資料)一式二份、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影本及第三期款領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十、注意事項:
(一)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定。
(二) 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 依本要點核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五)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應無償提供本部非營利使用。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部網址。
(七) 本要點補助之各項記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經授權單位得自由運用於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戲院播放等活動。

十一、執行考核:
(一) 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助單位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件二),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季報表(如附件三),函報本部俾憑追蹤管制進度。
(三) 計畫辦理完成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成果報告書(如附件四)一式二份送本部辦理結案手續;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需延遲結案者,得事先函報本部同意,惟仍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辦理核銷作業。

十二、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十三、申請單位若有同一案同時向其他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者,請於附件計畫摘要表中敘明申請其他補助之名稱及金額,俾供審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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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