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臺灣工藝文化與產業之研究、典
藏、展示、推廣及輔導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 工藝文化研究、工藝文物典藏、展覽及競賽活動。
二、 工藝文化美學教育及推廣。
三、 工藝資訊之蒐集、研究、整理、運用及諮詢服務。
四、 工藝文化國際交流。
五、 工藝產業資源調查、整合研究及創新育成。
六、 工藝技術研發應用及試驗、分析。
七、 工藝技術創意設計人才培育。
八、 工藝創意設計及加值應用。
九、 工藝產業扶植培力。
十、 其他有關臺灣工藝事項。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
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五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編制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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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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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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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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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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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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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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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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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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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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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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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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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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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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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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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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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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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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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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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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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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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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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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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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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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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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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副研究員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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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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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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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副研究員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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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員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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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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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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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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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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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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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主任
|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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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視察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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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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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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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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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
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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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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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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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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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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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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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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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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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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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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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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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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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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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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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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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三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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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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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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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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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內三人得列薦任。
三、 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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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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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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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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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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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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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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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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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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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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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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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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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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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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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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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
一
|
|
會
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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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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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組員
|
委任或
薦任
|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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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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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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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